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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標註冊費漏交 半年內可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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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孟汝台北29日電)針對未能在繳費期間繳納商標註冊費的申請人, 7月 1日上路的商標法,將提供補救措施,申請人可在繳費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繳納2倍的註冊費,申請回復權利。

現制商標申請註冊分二階段繳納規費,第一階段是在申請商標註冊時繳納申請費;第二階段是經智慧局核准審定後,通知申請人繳納註冊費。

經濟部智慧局表示,經核准審定的商標必須繳交註冊費後,才會公告註冊,取得商標權。

實務上,常有申請人因為出國、搬家、住院或忘記等事由,延誤繳納註冊費,由於這些不是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無法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以致核准審定的商標無法註冊公告失效,申請人需重新辦理申請商標。

智慧局指出,統計每年核准審定後,卻未繳註冊費,大約有2400餘件。

為節省申請人時間、金錢,及行政機關行政資源,智慧局在參照商標法新加坡條約規定後,7月1日開始,只要不是故意延誤繳納註冊費,在不影響他人申請或註冊商標權益情形下,將提供繳納 2倍註冊費,可申請復權的救濟管道。

智慧局指出,在商標審定失效期間內,如果有第三人申請註冊相同或近似商標,或智慧局已核准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時,就不准商標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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