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男子 前北斗鎮長判賠
【大紀元6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5日電)前彰化縣北斗鎮長洪?民開車到某交叉路口時,未讓直行車先行,撞上騎機車的江姓男子致江男死亡;江男父母請求賠償。最高法院今天判洪男賠償新台幣428萬多元確定。
根據判決書指出,洪?民於民國99年11月間開車行經彰化市東外環路與台鳳路口處要轉彎時,未遵守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撞上騎機車的江姓男子,江男倒地。
洪男雖對江男實施CPR心肺復甦術,但江男送醫急救後仍因呼吸衰竭死亡。江男父母請求賠償。
洪男於刑事部分已於去年被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法院一審判洪男賠償扶養費損失、精神慰撫金等255萬多元。
二審審酌兩造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等,扣除江男父母已獲賠的保險理賠金160萬元,判洪男共要賠償428萬多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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