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選3屆鎮長 康世儒遭判無效
【大紀元6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14日電)今年1月補選上苗栗縣竹南鎮第16屆鎮長的康世儒,因曾任第14、15屆竹南鎮長,遭人質疑參選資格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苗栗地院今天判決康世儒當選無效。康世儒不服可上訴。
無黨籍的康世儒曾任第14、15屆竹南鎮長,第15屆任期未滿,辭官參加第7屆立委補選,順利當選;去年10月竹南鎮因第16屆鎮長病逝辦理補選,康世儒又降格回鍋角逐鎮長職位,遭競選對手中國國民黨籍的廖英利質疑「連選3屆」違反地方制度法第57條「鄉鎮長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次」規定,向苗栗縣選舉委員會陳情,並於康世儒勝選後向法院提出當選無效之訴。
苗栗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康世儒當選並就任竹南鎮第14、15屆鎮長,已屬連任1次,登記參選竹南鎮第16屆鎮長並當選,違反地方制度法規定。因此,准予原告廖英利依選舉罷免法請求宣告康世儒當選無效,全案可上訴。
不過康世儒的參選資格經內政部及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示審定通過,法院判決明顯與行政機關見解不同。內政部及中選會對地方制度法「連選得連任1次」規定的解釋傾向於「連續參加2次同一職務之選舉並當選就任,如有中斷即不屬連選連任」。
但合議庭認為,地方制度法第57條第1項的立法意旨在於避免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因長期久任,壟斷政治資源而產生流弊,法令解釋上應採較嚴格限制才能達到立法目的。
法院指出,如果按照內政部見解,假設某人當選2屆8年後,下一屆雖由他人選上,但此人就任後隨即逝世或其他原因解職,原來就任8年的人又再參加第3屆補選,如果當選就任,補選任期最少2年以上,以後還可參加第4屆選舉,就可能出現同一人在16年內擔任14年以上地方首長的情況,顯然違反當初立法意旨。
法院指出,康世儒就任苗栗縣竹南鎮鎮長已屬連任1次,對於第16屆鎮長選舉,無論是改選或補選,都不得再參加,康世儒登記參選及當選違反地方制度法第57條第1項及選罷法第2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因此判決康世儒當選無效。
對於這項判決結果,廖英利表示欣慰,也尊重司法判決;至於康世儒獲知消息後,則認為法院判決「荒謬」,將是「天下奇聞、破國際紀錄」。
康世儒表示,中央選委會、內政部都同意他參選,竟然會因為資格不符遭到判決當選無效,心情相當沉痛。
他說,這已非他個人事件,而是政府、法律制度的問題,是司法院槓上行政院,法務部對抗內政部,凸顯政府機關互相矛盾,「乾脆裁撤中選會」。他在收到判決書後,將提出上訴。
這起案件審判長宋國鎮表示,內政部解釋和法律見解不同,建議行政機關修法明定類似情況必須至少間隔1屆,以解決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