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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拾遺報酬上限為1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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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9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拾獲遺失物者原本可向失主請求不超過物品價值的3/10報酬,修改為1/10。另外,拾得人不得向低收入戶者等請求報酬。

現行民法規定,拾得遺失物者可向失主索取報酬,但報酬不得超過遺失物價值的3/10。當初立法理由為鼓勵拾得人物歸原主,卻引發社會爭議,多名朝野立委提出修法。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索討遺失物價值的3/10是請求上限,通常索酬會比3/10還低。法務部贊成降低索取報酬數額,但不同意刪除條文,否則可能會造成拾得人不願物歸原主。

委員會討論後通過相關條文,拾得遺失物可有報酬請求權,報酬修正為「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若認為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

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遺失物者為特殊境遇家庭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或災害救助者,或有其他急迫情事,拾得人不得請求報酬。

另外,根據初審通過條文,拾得人未於7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遺失物,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的事實,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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