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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開車打手機罰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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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8日電)台立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機車駕駛人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有礙駕駛安全行為者,汽車駕駛處新台幣3000元罰鍰、機車1000元。

立法院上午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3000元罰鍰。

條文規定,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1000元罰鍰。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葉宜津說,近來酒駕肇事造成社會強烈不滿,甚至被害家屬因傷心過度而過世;今天修正通過第35條規定加重行政處罰,特別將酒駕肇事且附載有未滿12歲兒童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希望各界繼續重視酒駕對社會造成的傷害。

針對駕駛人闖越平交道事故頻傳,立法院也三讀通過修正第54條規定,加重汽車駕駛人闖越平交道罰鍰,由現行處新台幣6000元到1萬2000元罰鍰,大幅提高為1萬5000元至6萬元罰鍰,仿效酒駕方式,提高闖越平交道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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