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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走私致重傷廢死刑

【大紀元5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9日電)配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懲治走私條例」部分條文,將犯走私罪而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致重傷,得處以死刑的規定刪除。

立法院會上午三讀通過修正「懲治走私條例第4條」條文規定,犯走私罪而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致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罰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0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表示,犯走私罪而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致重傷之情形,得處以死刑,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規定「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的意旨不符,因此,就傷害人致死及致重傷分別規定法定刑,針對「致重傷」部分刪除死刑的規定。

另外,法務部表示,司法院釋字第680號解釋,認為該條例授權行政院公告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的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欠明確,有違授權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原則,遲至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屆滿2年失效即是民國101年7月30日失效,因此配合大法官會議解釋,提出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及第13條的修正。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明定授權行政院公告管制物品的目的、內容及範圍;同時修正第13條增訂施行日期。院會並通過一項附帶決議,法務部應在本法修正通過後1年內,檢討管制物品的分級及其刑罰規定,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