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列職業病 成案比例低
【大紀元5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28日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民國98年底將憂鬱症等精神疾病列為職業病,2年多來僅有40餘案申請,4件成案,遭疑認定嚴苛。勞委會回應,職業精神病因爭議大,鑑定審核需更嚴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民國98年11月修正通過勞保相關規定,增訂「被保險人罹患精神疾病,而該項疾病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將與職場有關的躁鬱症、憂鬱症、恐慌症、妄想症等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
勞委會勞保局今天表示,此修正案於民國98年底上路後,勞委會從100年3月起統計至今,約有40多件申請案,認定成案的有4件,其中2例在勞保局第一關就通過認定,另有2例因仍有爭議,需再經勞委會職業病鑑定委員會認定。
有工傷團體質疑,職業精神病認定比例偏低。勞保局解釋,因職業精神病屬新修正上路,爭議也較大,審核判定上需更嚴謹,相較於一般職業病,還要再經精神科醫師認定,勞保局會從通報及發現率一併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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