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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油
【大紀元5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基隆市23日電)基隆1名林姓男子日前擅自開走弟媳的汽車去購物,用畢後再停回原處,基隆檢方今偵結,認定林男物歸原主不構成竊盜,但有竊油之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警方調查,林姓男子4月6日凌晨欲外出購物,擅自開走弟媳的汽車,用完後再停回原位,車主以為車子被偷向警方報案,警方受理後,發現是林男所為,林男也坦承犯行,全案依竊盜罪嫌移送。
檢方認為,林男用完車後停回原處,耗費約1公升汽油,就「汽車」本身而言,林男物歸原位不構成竊盜罪;但就「汽油」而論,檢方認為林男有竊取汽油之嫌,將他起訴,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基隆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周啟勇表示,刑法定義的普通竊盜罪分為動產和不動產,檢方視汽油為動產,汽油減少就符合竊盜罪。
周啟勇說,類似的案件在實務上多有爭議,有的檢察官認為,汽油減少是竊取汽車的結果,既然偷車沒罪,為何汽油減少有罪?甚至連法官也持2種不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