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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
【大紀元5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2日電)台中市林姓男子提告指稱陳姓女子僅寄居在他養父家,養父過世竟繼承房產,請求確認她繼承權不存在。台中地院以林男養父以子女認知扶養陳女,生前曾表明她可分遺產,判決駁回。
台中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台中市林姓男子向法院民事庭,提出請求確認陳女繼承權不存在告訴。
林男指稱,陳女並非他養父所生的子女,僅寄居在養父家中,在民國35年不知何故,戶政機關將她登記為他養父的長女,他養父在去年過世,陳女竟以繼承人自居,向國稅局辦理繼承登記多筆房產,並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
陳女則申請戶籍謄本,證明她生於日據時代昭和13年(民國27年),於昭和19年即寄留在林男養父家中,當年她年僅6歲,並稱呼林男養父為「多桑」。
陳女指稱,林男養父生前曾表明她可分得遺產,並有林男兒子所拍攝的影帶為證。此外,林男養父過世的訃聞中也將她列為女兒。
台中地院民事庭認定林男養父在陳女年幼時,即將她當作自己子女身分撫養,為合法收養,對遺產有繼承權,因而駁回林男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