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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劭文專欄】

婚前協議與財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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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5月19日訊】不少離婚或寡身的人士有再婚的打算,但也有相關擔憂。因為考慮再婚的男女常常各別都已經有了孩子。紐約州法律原則上讓配偶繼承多數財產,有人覺得這樣對前任婚姻的子女保障不足,也有人覺得若新配偶並沒有幫忙打拼事業,讓他們分到多數財產,確有不公。

律師經常建議簽訂婚前協議書(Pre-nuptial agreements),針對情侶彼此在婚後、離婚、乃至於身後的財務關係先達成共識。但多數情侶覺得在婚前談判「錢」的事很傷感情,因為對方可能會說,提議簽訂這協議書是一種不信賴和羞辱。但這份文件可預防諸多財務紛爭,因此與其避免討論它,還不如和律師合作找出妥切的方式,與將來的配偶溝通此事。

去年紐約州Westchester郡的遺囑檢驗法院(Surrogate Court)有這麼個案例:一對再婚夫妻簽訂了婚前協議書,丈夫在該文件中表示,他遺產總毛額的70%要保留給他前段婚姻的子女,表示這些錢要先放在子女的繼承信託中,然後再依據孩子的年齡分段釋放到子女名下,並表示,有關成立這些信託的細節,他會在遺囑(will)中進一步指示。

結果,這位丈夫英年早逝,來不及立遺囑。他沒有在生前成立這些信託,也沒有遺囑指示成立這些信託,那他在婚前協議書中的苦心安排是否就付諸流水了?

法院在此准許遺產執行人成立這些信託,認為成立信託的指示不需要是具體的文字,而該婚前協議書內容明確顯示出,丈夫有成立這些信託的意願,協議書也涵蓋了這些信託根本的要素:(1) 指定繼承人,(2) 指認信託管理人,及(3) 信託的主旨。

少了這協議書(也沒有遺囑等其他安排),法院會無法確認這位丈夫的遺願,遺孀會拿到大半數財產,而資產保護度高的繼承信託也不得成立。這個案例未必通用在每個人身上,但它顯示出婚前協議書在財產傳承上可望達到的功能,打算再婚者請務必徵詢律師,多予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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