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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病危趕見最後一面 一樣超速兩種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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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5月14日訊】(據中廣新聞彭清仁報導)為了見父母親最後一面,在高速公路超速卻面臨不同的判決!

高雄市鄭姓女子今年元月間因母親病危,在高速公路超速被罰三千元,但鄭姓女子向交通法庭提出母親當天死亡的死亡證明,表示因急著見母親最後一面而超速,但法官卻認為即便如此,也不應該超速。

同樣的情形,苗栗一名謝姓男子則是接獲父親病危通知,一樣在高速公路超速,但法官認為父子天性,處罰未免違反人性,法官因而裁定不罰。

法律是否不外乎人性?還是如不少民眾所言,觸法真的有如抽籤,法官的見解不同,一樣的案情,真的會有不同的結果。

高雄的一名鄭姓女子,今年元月底接獲母親病危通知,從台北開車趕回高雄,儘管見到母親的最後一面,但最近接獲當天清晨在彰化超速的罰單,鄭姓女子持母親的死亡證明書,向交通法庭提出異議,說明當天是因為趕著回高雄見母親最後一面,已經儘可能的不超速,但還是被拍到時速一百廿五公里,超出速限十五公里。但法官認為這種個人因素,與其他駕駛人及乘客的生命安全相比較,仍應以公益為優先,不應置自己及他人生命安全於不顧。依鄭姓女子超速甚多的情況,原本不應裁處最低罰款,高雄市交通局只罰三千元,應已兼顧法理人情。

不過苗栗的謝姓男子,去年十月間,也是接獲父親病危通知,從苗栗一路趕回台北,也超速十六公里,謝姓男子持電話通聯和醫院開具的病危通知書,向法官提出異議,法官認為當事人急著要見父親才超速,處罰未免違反人性,裁定不罰。

由於兩名法官的見解理由不同,也出現不同的結果,孰對孰錯,真的應了句台語俗諺「好運著時鐘,歹運著龍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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