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馮正虎致溫家寶的控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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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5月10日訊】

控告人:馮正虎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號302室
電話:021-55225958

被控告人:
1. 決定非法監禁的領導人:
上海市黨政領導機關的某領導人(實施非法監禁案的部門領導及其警察都說是上級領導指示的。但是誰也說不清這位領導姓甚麼、處於甚麼職位。檢察,紀委部門立案調查,就會查清他是誰。)

2. 實施非法監禁的部門領導及主管人員:
(1)上海市公安局局長張學兵及國保處處長
(2)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局長蔡田及國保處葉副處長
(3)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五角場派出所所長朱哲曉及王副所長。

3. 直接實施非法監禁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1)上海市公安局國保警察小張
(2)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國保警察沈國良
(3)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五角場派出所警察陸巍峰、陶衛國、金吉祥、郝明友、莫春晴

馮正虎控告狀致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作者提供)

控告上海市公安局國保警察和楊浦分局五角場派出所警察觸犯法律,以「監視居住」的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報復陷害護憲維權的公民馮正虎,因為馮正虎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幫助訪民依法維權,揭露上海法院侵犯公民訴權的司法不作為現象,而得罪上海市黨政領導機關的某領導人
2012年2月27日起至今(5月5日),馮正虎被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已達六十九日,超過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的立案標準,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

2012年5月7日上海訪民探望馮正虎(作者提供)

一、馮正虎遭受非法監禁的處境

2012年2月27日起,16名警察及保安人員24小時輪班駐守在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號門內,全部便衣,沒有任何執法憑證,非法剝奪馮正虎人身自由,將其拘禁在室內,從此馮正虎的家變成了不受法律監督的「黑監獄」。

參與非法監禁的直接看守人員有16人:楊浦區公安局國保警察沈國良、五角場派出所警察陸巍峰、陶衛國、金吉祥、郝明友、莫春晴、五角場派出所下屬的社區保安人員李建國等4人、楊浦區保安公司職工6人。其中,沈國良,陸巍峰是看守人員的直接領導。16名看守人員的工資津貼等人工費用每月耗資約十萬元人民幣。

五角場派出所是這起非法監禁案的負責執行單位。五角場派出所的一輛警車24小時停放在馮正虎家門口,作為執行非法監禁任務的車式崗亭。(車號:楊浦0352),車牌號:滬E-6237警。4月25日換了一輛警車,車號:楊浦0341,車牌號:滬E-3539警。)而且,五角場派出所數次派出數輛警車及數十名警察來阻止市民探望馮正虎。

馮正虎被強制拘禁在家已有69日,至今沒有見到一份書面的執法憑證,也沒有人告知馮正虎被監禁的合法理由。大小警察都是一句話:「領導要對你採取這種強制措施」。一個遭受非法監禁的人,比一個關押在合法的拘留所或監獄的犯人處境更糟,他的人身安全及公民權利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1. 生活困難,身心傷害。
馮正虎被獨自拘禁在家裡,連出門購買食品及日常用品也不被准許,要靠親屬朋友及許多善良的市民贈送救濟。有時,看守人員不肯轉交,只好從三樓陽台窗口將市民送的食品吊上來。長期被關押在室內,又加上被非法拘禁的恐懼,身心受到很大的傷害,會常常發病。而且,與警察的衝突,身體也會受到傷害。馮正虎失去了自由去醫院治療的權利,看病需要領導批准,若馮正虎表現不好,會被取消去醫院治療的安排。3月16日,3月21日,馮正虎受到兩次不准看病的處罰,後期看病的待遇有所改善。每次乘警車去醫院由三名看守人員陪同,藥費自理。

2. 肆意抄家,非法扣押
3月1日下午,五角場派出所警察葛德祥、王水根、陸巍峰及七名國保警察入室抄家,扣押馮正虎的財物(電腦2台、顯示器2台、手機4部、打印機1台、掃瞄儀1台、照相機1部、網絡設備若干、書籍文件及其他物品),至今已69日,尚未歸還,違法扣押期限不得超過30日的法律規定。3月20日,3月23日陸巍峰,沈國良等警察再次入室抄家,翻箱倒櫃,野蠻搜查,扣押財物,但他們沒有檢查證,扣物清單等執法憑證,屬非法搜查與扣押。二年內,馮正虎遭受九次抄家,被扣押十三台電腦等大批財物,至今尚未歸還。現在一個月內連續三次抄家,這不是正常的檢查執法行為,而是搗亂作惡,蓄意報復,逼迫一個堅守法律法規的人,向不講法不講道理的權勢者屈服。

3. 野蠻推搡,粗暴毆打
3月20日警察陸巍峰、沈國良衝入馮正虎的家,他倆推搡馮正虎至室內的書房,陸巍峰揮出一拳重重擊在馮正虎的頜下,接著又是一拳落在馮正虎的脖子上,當時有傷痕。4月17日警察沈國良進入馮正虎的家,揮出兩拳擊在馮正虎的脖子上,馮正虎強烈譴責他的野蠻行為,在場的王副所長、郝警察當即勸阻。沈國良的兩拳,與他過去曾駕駛小車衝撞馮正虎的危害相比,是微不足道的。陸巍峰、沈國良是因為無法阻擋民眾來探望馮正虎而惱羞成怒,拿馮正虎出氣。在非法監禁的「黑監獄」中,沒有法律保護和檢察機關的監督,比在合法的拘留所裡更易於遭到警察的侮辱與毆打。

4. 用生命爭取囚犯的權利,反對虐待。
國務院《拘留所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拘留人每日不少於2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但是馮正虎連被拘留人的「放風」權利也被剝奪,24小時被拘禁在室內,不准室外活動,這是虐待。馮正虎多次依法向看守人員提出請求,均遭到拒絕,被強制阻擋在室內,最後只好用生命去爭取囚犯的基本權利。3月10日下午,馮正虎欲衝出門口,爭取室外活動的權利,遭到四名看守人員的阻止,馮正虎與警察郝明友發生衝突,兩人抱成一團,從門口台階上跌倒在門外的水泥地板上,幸好不是腦杓先落地,否則不知誰會重傷或死亡。郝警察的左腳腕扭傷,馮正虎的右膝骨撞擊受傷,並致使右腿胯骨及腰椎受損發炎,痛得不能直立行走,臥床休息治療一週,至今未痊癒。以傷害身體的代價,換取了以後在門口數米範圍內在四名看守人員監視下的「放風」權利。

5. 通信權、接見權、訴訟權受到侵犯
馮正虎收到崇明縣法院的傳票,作為「生命權糾紛「一案『(2011)崇民一(民)初字第3056號』法院認定的原告訴訟代理人,應當出席3月22日的一審庭審,但受到看守的警察非法阻止。崇明縣法院用郵政特快專遞於3月24日(EMS:EY424602010CN),3月30日(EMS:424604286CN)寄送司法文書給馮正虎,但遭五角場派出所警察非法扣押,妨礙法院司法工作。3月16日,馮正虎狀告中國國際航空公司一案『(2012)順民初字第02772號』的訴訟代理人夏鈞律師,因北京市順義區法院已受理該案,需要與馮正虎當面討論案情,登門時遭到看守警察的阻止。在馮正虎被非法監禁期間,所有來探望馮正虎的朋友及其他市民均遭到看守人員的阻止。

目前,馮正虎仍處於被非法監禁之中,或許處境會變好,或許會更糟,門口的放風,批准去醫院治療或者撤銷監禁,都是在領導人一瞬間的善念或惡意之中決定的。馮正虎曾問看守所的警察:「領導讓你執行違法的任務,你去做了。如果領導指令你殺我,你會服從嗎?」他說:「殺人的事不會做」。的確,執行殺人報復的任務很少有人敢做,因為明顯是違法犯罪的事。難道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事就不是明顯的違法犯罪嗎?似乎人不死,就不是大事。其實人死不難,偶然會出命案。如果那天馮正虎與警察的衝突中,馮正虎的腦杓重擊在水泥地板上,或許不是死亡,就是重傷。非正常死亡,就有他殺的嫌疑。長期的非法監禁中,誰都是無法預料明天會發生甚麼,人身安全無法保障。

二、以「監視居住」的方式非法剝奪馮正虎人身自由

馮正虎是遵紀守法的公民,政治立場鮮明,愛中國,堅守憲法法律,支持中共中央「以人為本,執政為民,以法治國」的政治路線。從2007年起,馮正虎竭盡財力精力撰寫編輯發行了64期《督察簡報》,紙質版免費郵送中央及地方黨政領導人及相關人士,每月上千份,電子版放在網上免費下載閱讀(//clcjb.info)並且編輯4集《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為案例彙編》(//fzhenshu.net),揭露了上海法院侵犯公民訴權的司法不作為現象,該書統計數據表明,190位訴訟當事人遭受司法不作為的侵害,共計430件案例。上海市民已依法將321件第一審行政案件遞交最高人民法院,這個數據僅是冰山一角。

馮正虎義務做一些推進法治維護人權的工作,幫助訪民依法維權,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馮正虎批評與揭露上海政府的缺點,是希望上海不僅要在全國經濟上領先,也應該在法制上領先。但是,上海的某領導人容不下一點批評,對批評者恨之入骨,常常濫用警力報復。這幾年馮正虎在上海遭受以傳喚方式變相拘押、強迫失蹤、(不通知家屬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非法監禁、肆意抄家、扣押財物、禁止出國、禁止回國,剝奪訴權等各種非法打壓。目前的非法監禁,其實從2010年2月12日馮正虎回國後就開始了,只不過是今年2月27日起的非法監禁更加嚴厲而已。

在本次非法監禁期間,3月16日上午楊浦區公安局國保處葉副處長在五角場派出所向馮正虎傳達領導的意思:「市領導對你很不滿,主要是三件事:1.2010年你堅決從日本回國(註:當時中國政府糾正上海違法官員的錯誤,保障馮正虎順利回國,讓上海領導人丟醜);2.幫助訪民維權;3.揭露上海法院的司法不作為,領導想來想去要對你採取現在的強制措施,把你關在家裡與訪民隔離,要關三年。」

馮正虎當場抗議:「你們甚麼執法憑證都沒有就憑領導一句話,可以把一個公民活活拘禁在家裡,非法剝奪其人身自由,這是違法犯罪。」並告訴他:「你們的領導很愚蠢,在上海公開將一個公民非法拘禁在家的違法做法,是不可能把我與訪民隔開,反而創建了一個平台,讓更多民眾包括訪民來探望我,圍觀上海警察侵犯人權的違法案例。這種違法做法,傷害了我及家人,也損害了上海市的形象。」

上海市領導想出來的強制措施,俗稱:「軟禁」,但在中國法律裡沒有「軟禁」,這個名詞。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是傳喚、拘留、刑事拘傳、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管制、拘役、有期或無期徒刑。依據《立法法》、《行政處罰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及強制措施只能有法律來設定。而且,法律上對每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及處罰,在執行程序上及實施內容上都作了嚴格的規定。中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決不允許某個領導人拍一下腦子,說一句話,就可以動用警察對自己討厭的公民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即使市領導對馮正虎有深仇大恨,也得依法治罪。

現在,警察對馮正虎採取的強制措施類似於「監視居住」,有五角場派出所負責執行。但是,無論從程序上,還是從實體上,對馮正虎實施「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都是違法的。

在程序上違法,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決定監視居住的,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監視居住決定書》,有犯罪嫌疑人簽名(蓋章),按指印,並通知負責執行的派出所。馮正虎已被五角場派出所執行了六十九日監視居住,但從未收到《監視居住決定書》或其他書面的執法憑證。

在實體上違法,《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四條,規定了監視居住的對象。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監視居住的對象是司法上已認定的犯罪嫌疑人。馮正虎不是違法嫌疑人,更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一個守法公民。

因此,上海市某領導人指令並由五角場派出所警察執行的,對馮正虎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是非法的。實質上,是以「監視居住」,的方式非法剝奪馮正虎人身自由。

三、警察觸犯法律

1. 以「監視居住」,的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六名沒有執法憑證的便衣警察與十名沒有執法資格的保安人員將公民馮正虎非法監禁在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號302室內,已有69天,還在繼續中。

看守人員及其主管領導觸犯《憲法》第三十七條、《行政處罰法》第九條第二款、《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項、《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

2. 違規扣押財物及非法搜查:
3月1日抄家所扣押的財物至今尚未歸還,其行為觸犯《行政強製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三項、《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十五條第二項。3月20日,3月23日陸巍峰等警察不出具檢查證和扣押清單等執法憑證,強行入室,非法搜查,肆意扣物,如同入室搶劫,其行為觸犯《憲法》第三十九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行政強製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九條第四項。

3. 虐待監管對像:
警察將馮正虎長期拘禁在室內,剝奪其作為被拘留人因有的「放風」權利,以此方式虐待馮正虎的身心。馮正虎為了反對虐待,爭取囚犯的正當權利與看守的警察發生衝突,彼此雙方受傷,馮正虎的膝蓋猛擊水泥地板,致使膝蓋骨,右腿胯骨,腰椎損傷發炎,痛得不可直立行走,至今尚未痊癒,警察的行為觸犯《拘留所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十一條規定。

4. 毆打監管對像:
五角場派出所警察陸巍峰,楊浦區公安局國保警察沈國良野蠻推搡粗暴毆打馮正虎的行為,觸犯《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第七項、《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十一條規定。

5. 非法扣押法院文書,妨礙司法:
馮正虎收到崇明縣法院的傳票,應當作為法定的原告訴訟代理人出席庭審,但遭警察的非法阻止,「生命權糾紛」一案[(2011)案民一(民)初字第3056號]一審結束,法院已將審判決書及被告的上訴狀依法郵寄給馮正虎,但遭警察的非法扣押,至今無法確認法院司法文書的送達,致使司法程序中斷,侵犯法院及訴訟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警察的行為觸犯《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行政強製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6. 非法剝奪馮正虎與律師的會見權:
夏鈞律師是馮正虎向北京市順義區法院起訴中國國際航空公司一案的訴訟代理人,法院已受理該案,夏律師來馮正虎住處會見時遭到警察的非法阻攔。即便馮正虎是被執行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令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其聘請的律師不需要經過批准。即便關押在拘留所,依據《拘留所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況且馮正虎既不是犯罪嫌疑人,也不是違法嫌疑人,是一個守法公民,理應有自由會見律師的權利。警察阻止夏律師會見馮正虎的行為觸犯法律,夏律師已於4月15日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

7. 違反保安人員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國家規定:
警察僱傭並指使上海市保安服務總公司楊浦區公司六名保安人員,五角場派出所下屬社區保安人員四人監禁公民馮正虎,觸犯國務院頒布的《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四十條規定。

8. 知法犯法,執法違法:
非法監禁馮正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警察,應當熟悉限制人身自由的相關法律,明知沒有任何合法手續,將一個沒有違法犯罪嫌疑的公民非法監禁在一個沒有監禁資質的關押場所,這顯然是違法的。但是,警察依然執行明顯違法的指令,並未向上級機關舉報。警察觸犯《警察法》第三十三條,違背警察保護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的基本職業道德。而且,依據《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9. 濫用職權,造成警力浪費與經濟損失,損害黨和國家的形象:
執行非法監禁馮正虎的任務,僅直接的看守人員就有十六人,每月的人工費用約十萬元人民幣,二個月已經耗資二十萬元人民幣,這不包括派出所,區局,市局三級主管警察及日常來現場維持秩序的警察數十人的人工費用及警車費用,監視攝像器等設備費用。事實上,馮正虎2010年2月12日回國後,家門口就有一支十幾人的常備看守隊伍24小時輪班監視馮正虎,時常非法限制馮正虎人身自由,十幾個看守人員的人工費用每月約十萬元人民幣。造成國家資產的重大經濟損失與警力的浪費。而且,長期非法監禁一個守法的知名人士,明目張膽地踐踏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其行為嚴重損害黨和國家的聲譽。

四、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不容踐踏

沒有執法憑證的便衣警察與沒有執法資格的保安人員聯手在一個非法的關押場所拘禁一個守法的公民。「黑監獄」不同於受法律監管下的監獄或拘留所,囚犯沒有人身安全的保障,關押期限與處境都是無法預期的,時時處於被綁匪撕票即無救援的恐懼之中,其精神受到極度傷害,而難以忍受的心理恐懼又會導致身體傷害。

而且,這種不受法律制約而肆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受害人及其家屬,乃至整個社會都是一個極度的威脅與恐懼。

今日的肆意抄家,侮辱毆打,非法監禁與十年浩劫時期的紅衛兵抄家,批鬥走資派,關「牛棚」 如出一轍,無法無天。領導一句話就讓你失去人身自由,甚至還有滅頂之災。溫家寶總理在中外記者見面會上警告:「文化大革命這樣的歷史悲劇還有可能重新發生」。這不是駭人聽聞,現實生活中「文革」的錯誤已經死灰復燃。堅守法律,維護人權的維權人士,異議知識份子,許許多多底層的訪民正在遭受「文革」 遺留的傷害。

文化大革命時期的紅衛兵是無法可依,維領袖語錄至上,砸破公檢法,實行群眾專政。而現在這些凌駕於黨紀國法之上的大小諸侯是有法不依,唯權力至上,視公檢法為私器,實行獨裁,專政。不受制約的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這些土皇帝獨霸一方,一手遮天,他們酷愛絕對的權力,喜歡歌功頌德,憎恨批評與監督。誰批評政府,誰就是以其他方式故意擾亂社會秩序,誰就是得罪領導,要遭報復打壓。但是,中國的總理與這些土皇帝完全不同,他有接受人民群眾批評的度量,公開說:「我甚至考慮把一些經常批評政府的代表人士請到中南海,面對面地聽取他們意見。」廣東省委領導人也肯屈尊登門烏坎村,與批評政府的代表人士見面,聽取農民呼聲,維護農民利益,妥善解決了烏坎村事件。上海市領導人是如何對待批評政府的代表人士呢?馮正虎的遭遇就是一個鮮活的見證。

馮正虎揭露與批評上海法院侵犯公民訴權的司法不作為現象,並倡導維護公民訴權的活動,「我要立案,捍衛法律,還我訴權」。《民事訴訟法》第112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規定,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受理。法院超過法定的立案受理期限,即不立案又不裁定,這就是司法不作為,即非法剝奪公民訴權。這種公然踐踏法律和司法無賴行為,在中國的地方法院相當普遍,成了阻礙司法公正的絆腳石。這麼簡單程序的法律規定,法院都可以不遵守,還能堅守審判中的司法公正嗎?而且,公民訴權的喪失,這就意味著公民的所有合法權益得不到國家法律保護。馮正虎居住在上海,首先以上海法院為批評對象,幫助上海訪民維護訴權,並領銜1060名上海市民致上海市人大的維護公民訴權請願書。馮正虎揭露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致命點,正如《皇帝的新衣》寓言故事中講真話的小孩一樣,直告皇帝一絲不掛,當然會激怒做假獻媚的大臣,遭致報復打擊。上海當局越是感受到中央要求地方守法糾錯和民眾請願活動的壓力,越是會怨恨與懼怕說理講法的批評者,這是馮正虎這次被非法監禁的主要原因。以「監視居住」的方式非法剝奪馮正虎人身自由,不僅傷害馮正虎,同時也損害黨和國家的形象。這次馮正虎被非法監禁的事件尤為顯眼,是因為上海警察的違法做法與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進步背道而馳。本屆會議審議並通過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新《刑訴法》從225條增加到290條,還針對人們關注的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等熱點問題作出修改。尤其將「尊重和保障人權」明確寫入刑訴法總則,是中國刑事法治的重大進步表現。民眾擔憂警察濫用職權,「監視居住」成了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新《刑訴法》第73條及其他相關條款,對「監視居住」的適用範圍作了嚴格的限制,保護公民基本權利。但是,在全國「兩會」期間,上海警察公然對一個無犯罪嫌疑的守法公民實施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將其非法監禁在家中六十九天,並且還在繼續之中。警察眼中沒有法,只有領導,領導要抓誰就抓誰,有法不依,執法犯法,憲法形同虛設。新《刑訴法》修改得最完善又有何用?權大於法,馮正虎的遭遇會重複發生,每一個公民都會生活在警察濫用職權的恐懼中。

全國「兩會」後,中共中央三申五令強調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國無法不治,民無法不立。《堅決擁護黨中央的正確決定》,《自覺遵守黨紀國法》,溫家寶:「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等人民日報、求是雜誌的文章,一篇接一篇,馮正虎認真拜讀。上海市領導人及警察是否不屑一顧,依然我行我素,上海獨大?不需要把思想統一到中央精神上來嗎?歸還公民訴權,解除非法監禁,還是繼續踐踏法律的尊嚴和權威?現在連看守馮正虎的警察及保安人員都清楚監禁馮正虎是非法的,但這種非法限制人生自由的強制措施仍在執行中,沒有領導決定和糾錯,誰也不敢停止違法,照樣天天觸犯法律,對抗中央精神。

我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不容踐踏。不論涉及到誰,只要觸犯法律,都將依法處理,決不姑息。這是黨中央的正確決定。地方黨政領導人是真正擁護,還是陽奉陰違?黨中央和國務院是否有力量維護中國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中國人民拭目以待,期盼依法治國方略得以實現,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建設一個自由,民主,法治,尊重人權的和諧中國。

最後,請求中國紀委,檢察機關,監督部門立案調查馮正虎被非法監禁一案,違法必究保障人權,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此致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

控告人;馮正虎
2012年5月5日
囚禁於上海仁和苑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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