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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收汽燃費不計息 7月起退費

【大紀元5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10日電)交通部公路總局因行政作業疏失,民國72年起,溢收部分車輛汽車燃料使用費約新台幣11億元。公路總局今天公布詳細退費辦法,7月起兩階段辦理,且不加計利息。

公路總局溢收汽燃費的車輛主要是1801㏄至2400㏄的自用小客車,及6601㏄至7200㏄的營業貨車。

公路總局說,退費分2階段辦理,第1階段退費對象為目前仍使用中約218萬輛汽車,各區監理所及監理站,將主動在今年度應繳納的汽燃費中扣抵,車主無需辦理退費手續;自用車應退金額在7月汽燃費開徵時扣抵,營業車在9月秋季汽燃費開徵時扣抵。

第2階段退費對象為72年以後至84年未換牌,及84年以後已辦理過戶手續的前車主,或車輛已繳、註銷或報廢,無法在今年開徵時扣抵的車主;各區監理所、監理在9月30日前,以郵簡方式通知車主,車主可選擇臨櫃換發駕、行照的規費中扣抵、親臨附近監理所、監理站退費,或提供銀行帳號直接匯款等方式辦理。

公路總局說,如果車主一時不便辦理,退費金額將記錄在公路監理電腦系統中,日後車主辦理行駕照換發時自動扣除。

公路監理電腦系統已全國連線,公路總局提醒車主,第1階段退費將在6月底前寄發通知書,車主7月起可向監理單位查詢退費訊息;第2階段退費9月底前寄發郵簡通知,車主10月起可向監理所站查詢。

部分民眾關切退還溢收的汽燃費是否加計利息。公路總局表示,交通部曾邀請法學專家討論及參照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因汽燃費是國家公法上的收入,並非獲利,而是道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等公益運用,難類推適用民法有關返還不當得利應附加利息。

公路總局也提醒注意,各區監理所、監理站不會以電話通知車主以ATM辦理轉帳退費,也不會收取任何費用,呼籲車主不要將證件交由陌生人辦理退費,以免受騙上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