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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6日電)王姓、鄭姓、簡姓男子不滿被某專門銷售辦公室設備的公司資遣,向法院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判該公司敗訴。全案還可上訴。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一間以生產影印機等辦公室設備聞名的公司於民國99年3月底,將任職多年的王姓、鄭姓、簡姓員工以「公司組織及人力配置必須做出適當的精簡調整以因應經濟市場的迅速變化」為由資遣。
王男等人不滿遭資遣,於同年4、5月間向勞工局申請3次勞資爭議調解未果,提告向法院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該公司主張,從98年4月起就處於虧損狀態,虧損原因除了金融海嘯造成整體經濟環境不佳,還有人事費用增加,為避免公司倒閉,而進行企業內部組織及人員精簡方案,王男等人任職的部門除少數人留用外,其他人改以派遣方式任用。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虧損狀態應以相當時間持續觀察而加以判斷,才可避免雇主因短時間虧損或業務緊縮,或適逢淡旺季致營業銷售額間斷起伏,而資遣員工,影響勞工權益。
此外,法院依該公司的損益表發現,該公司營收穩定無虧損情形,97、98年度由盈轉虧則是因大幅資遣員工、發放資遣及退職金所致,況且,該公司將資遣員工以派遣人力留任,顯示公司營運已趨正常,有人力需求,因此不採信公司主張。
法院判決兩造僱傭關係存在,該公司須從99年7月12日起至復職止,按月給付王男等3人新台幣3萬多至4萬多元不等,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