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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罹癌婦 夫毀愛情契約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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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6日電)一名方姓女子得乳癌,擔心切除乳房後,丈夫會離棄她,於是要求丈夫簽下「愛情契約」保證永遠愛著她;未料丈夫退伍後跟「小三」跑了。法官判夫必須履約,將一半退休俸給妻。

方姓女子民國95年間,發現罹患乳房癌,醫生診斷必須切除乳房,方女情緒陷入低潮,擔心切除乳房後丈夫不再愛她,經丈夫一再保證「生生世世」愛著她,方女才同意切除乳房,保住性命。

在台東基地擔任少校軍官的王姓丈夫,剛開始百般呵護妻子。未料1年後,丈夫有1次無故在外過夜,直到翌日傍晚才回家,方女哭著跟著丈夫說「你有小三,我生活沒保障了」,王男保證不會再犯。

但是方女仍不放心,要求丈夫簽下「愛情契約」,內容是「本人王XX (丈夫)茲保證永遠愛著方XX(妻子),永遠保護她,絕無貳心,若是拋棄她 (妻子),我的收入將一半分給她運用,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據」。

王男民國99年從空軍志航基地退伍後,忽然不告而別,丟下妻女;方女從女兒口中得知,丈夫有了「小三」,且和「小三」另築愛巢,於是向丈夫提起「履行契約訴訟」,要求丈夫必須依「愛情契約」,將一半的退休俸給她。

台東地方法院多次開庭,王姓男子均未到庭申辯,法官委託相關單位鑑定,確認「愛情契約」是王姓男子筆跡,因此判處王男必須履行契約,將一半退休俸給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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