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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大銘炒股案 更四審判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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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日電)華隆集團前負責人翁大銘被控炒作華國股票及造成洪福證券違約交割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更四審宣判,就炒作華國股票部分將他判1年6月徒刑,減刑後為9月,全案還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翁大銘和前洪福證券財務秘書李秀芬等人,於民國83年2月間利用洪福證券等3家公司炒作華國飯店股票牟利,將股價由當年的每股新台幣104元,炒作到隔年10月的每股338元。

翁、李兩人違約交割部分,已於99年分別被判刑2年定讞。

本案纏訟10多年,雖多次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但翁大銘、李秀芬在過去歷審中一直都被判有罪。

高院更四審認為,翁大銘自本案發生後,擁有的相關企業或已下市、或被政府接管,他也於94年間經法院裁定破產,繁華景物不再,依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後將他判刑1年6月;審酌李秀芬是聽命於翁大銘的受僱人,涉案程度較輕,依比例原則及速審法等將她改判1年徒刑。

因兩人犯罪時間符合96年的罪犯減刑條例,高院更四審將翁大銘減為9月徒刑,李秀芬減為6月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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