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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哥亮
【大紀元4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4日電)藝人豬哥亮因積欠謝姓友人新台幣上千萬元,復出演藝圈後遭謝姓友人提告討債。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更一審判豬哥亮應還友人1114萬8000多元。
豬哥亮多年前因欠債「跑路」,2009年復出後,1名謝姓男子主張,豬哥亮於1993年至1994年間向他借款上千萬元,曾委託律師發函向豬哥亮催討債務,但豬哥亮卻拒絕還錢,因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豬哥亮返還1300萬元。
法院一審時,豬哥亮主張,若有積欠債務,從1993年至今,已超過15年追訴期。但一審法官認為,豬哥亮在1996年曾寄發存證信函給友人坦承借錢,時效因而應從1996年重新起算,債主在2009年底提起訴訟,沒有超過追訴期;並認定豬哥亮向友人借款1482萬餘元,判豬哥亮敗訴,應還款1300萬元。
豬哥亮不服,提起上訴,去年遭高院合議庭駁回;高院更一審今天撤銷判決,判豬哥亮應還友人1114萬80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