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載:中國社會道德危機之緊急救援(17)
聖者曰「人無德,天災人禍。地無德,萬物凋落。天無道,地裂天崩,蒼穹盡空。」
「人類不遵守人的道德規範──社會將大亂不治,天災人禍。」
(续上篇)
§9.3.20 見義勇為救助老幼反遭判刑罰款
彭宇案的事件陳述
彭宇事件全國聞名,是政府和法院對見義勇為的好人反遭誣陷迫害的眾多事例中最典型的一例,也是在全國影響最大、最直接導致社會群體性的人性冷血、見死不救的原因之一。其實在那之後,天津、福建、四川等地相繼出現類似司法不公、判刑助人為樂好人的事件,冷國人對見義勇為灰心喪氣,望而生畏。可見此事件對於國人的道德冷漠的負面影響之大。所以,本書將用較多的篇幅進行比較詳細的社會心理學和犯罪心理學上的分析和闡述。
彭宇事件全国闻名,是政府和法院对见义勇为的好人反遭诬陷迫害的众多事例中最典型的一例,也是在全国影响最大、最直接导致社会群体性的人性冷血、见死不救的原因之一。
事件的經過:
2006年11月20日上午九點半左右,66歲的南京老太徐壽蘭在南京水西門廣場一公交站台等車,當時兩輛83路車前後進站,彭宇在第一輛車上,車進站,後門打開,他第一個走出車門。徐壽蘭拎著保溫瓶,跑著趕去搭乘第二輛83路車,就在這途中,徐老太太摔倒在了地上,當時的位置大約在彭宇所乘坐的那輛車的後門附近,目擊者陳二春稱,剛下車的彭宇上前兩步把徐老太太扶起。陳二春幫助打電話給徐老太太的兒子,彭宇幫助其兒子將徐壽蘭送到了醫院,還墊付了200元的醫藥費。檢查結果,徐壽蘭股骨頸骨裂,需進行人造股骨頭置換手術。徐壽蘭隨即向彭宇索賠醫療費,彭宇自稱是樂於助人,怎麼反倒被指成是肇事者,拒絕了老人的要求。
2007年1月4日,徐壽蘭向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彭宇賠償其醫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總計13.6萬元人民幣。彭宇否認自己撞倒徐老太,稱自己無辜。這場民事訴訟的一審分別在2007年的4月、6月和7月經過了3次庭審。
2007年9月4日下午四點半,南京市鼓樓區法院認為本次事故的雙方徐壽蘭和彭宇均無過錯,判定由當事人彭宇對受害人徐壽蘭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因此,主審法官判決彭宇給付徐壽蘭損失的40%,共45876.6元。判決結束後,彭宇表示不服判決。
2008年三月十五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公丕祥在全國「兩會」新聞中心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首度披露該案雙方已庭外和解。至此,為時一年多的彭宇案畫上了結案句號。以上是根據媒體報導對事件本身的敘述。
法官無視被告證人的可靠證詞 有偏袒原告之嫌
與兩人都素不相識的路人陳二春見證說,他看到從後門下來的彭宇「走了幾步,上前幫忙扶起老人」。既然彭宇要走幾步上前扶起老人,說明他當時與被撞倒的徐老太太有一定距離,不大可能是撞倒她的人。陳二春說他自己也上前幫忙,一起把老人扶到路邊。老人當時神誌清醒,陳二春問到她兒子和侄女的電話,並打電話通知了這兩名親屬。陳二春的回憶裡,這過程中氣氛平和,沒有通常所見肇事者與受害人之間的僵持與敵對,徐壽蘭對他和彭宇連連感謝,還說「不會連累你們的」。陳二春因此並不去設想彭宇有可能是撞人者,「假如是彭宇撞人,當時的氣氛不可能那麼平和」。陳二春的這些見證更支持了同樣的結論:彭宇不是撞倒老太太的肇事者,而是好心施助人。
本來以上被告證人陳先生的證詞,已經足以證明被告不涉撞人之嫌。但法官完全忽視該證據,強調證人沒能證明原告跌倒的原因。其實被告沒有必要澄清原告跌倒的原因,而祇要證明被告沒有撞人即可。所以,法官有故意避重就輕、忽視證據、偏袒原告之嫌。
參考附一:對法院判決公正性的分析質疑
本節作為參考附文之一,從對事件發生過程中各當事人、證人和法官等人的心理分析上和法庭判決本身的邏輯分析上,提出以下諸多對法庭判決公正性的質疑,僅供有興趣瞭解詳細案情判決過程及其公正性問題的讀者參閱。
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本來只有原告徐壽蘭舉證證明是被告彭宇撞傷了原告,才能判定原告勝訴和被告承擔醫藥費。然而,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法官用一系列臆想推理,推斷彭宇撞倒徐壽蘭,而且這些所謂「心證」並不符合常識和邏輯,令人質疑此案判決的公正性。
判決書上分析道:「1、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還有絆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雙方在庭審中均未陳述存在原告絆倒或滑倒等事實,被告也未對此提供反證證明,故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應著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看來,法官一開始假定,徐壽蘭摔倒的因由無外乎跘倒、滑倒和外力撞倒。無論這裡所指的跘倒、滑倒是否包括原告自己跌倒在內,從判決書看,法官一上來完全排除了原告自己跌倒的可能性,直接認定外力碰撞是原告摔倒的可能原因,這是法官上來就犯下的最大錯誤!
法官不能因為被告沒有提出原告自己摔倒的反證證明,就判定沒有這種可能性,因為被告本來沒有必要提出這樣的反證,沒有責任去證明原告是如何摔倒的,這是強人所難的不合理要求;被告只有責任提供自己沒有撞倒原告的證人或者證據就足夠了;被告無法確定指出:不是自己撞倒的就一定是她自己跌倒的,因為這裡沒有二者必居其一的道理,比如也有他人撞倒的可能,被告沒有知道這一切的義務和責任。另外,原告也不可能提出是自己跌倒的,因為如果是自己跌倒,她也就沒有了起訴被告的理由,自相矛盾了,所以原告本身當然不會陳述自己摔倒。所以,法官一上來就出現了這個最致命的錯誤,認為原告和被告雙方沒有論及「原告自己摔倒」就排除了這個可能。本來是因為沒有可靠和足夠證據的情況下,法官憑借常理、日常經驗、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進行推理,即所謂的心證,那麼,開始的假定本來就是法官應當根據所有的訊息進行全面客觀合理的推斷。所以不應當上來就把原告自己趕車中摔倒的可能性排除,也不能因為雙方沒有陳述和被告沒有反證就排除這種可能性。這個錯誤的出現,根據我們接下來進一步對於判決過程的心理分析,我們可以提出質疑:這個錯誤是法官刻意地、事先有目的地去推證原告與被告相撞這個主觀期待的結論,而故意不去理睬原告自己摔倒的可能性的心理傾向所造成。因為這個錯誤的假定,使得整個判決一開始就趨向了被告敗訴的方向。
正如下面我們根據事實的論證,我們認為原告自己跌倒是非常可能的,不應當排除這種可能性。法官建立在「原告與被告相撞」這一不可靠的假定上的推論不能令人信服。
法官在假定原告徐老太太沒有可能自己跌倒的前題下,人為地認定是相撞的外力而致,然後刻意去找那個撞人的人;再因為被告是第一個下車的,就認定被告是撞倒原告的肇事者。先假定是外力相撞導致摔倒,然後再確定第一個下車人必然與之相撞,於是判定被告就是肇事者。這就是把假定當作事實依據進行推論,再把推論當作事實加以定論。這個邏輯游戲,害人匪淺!其問題就出在排除了原告自己摔倒的可能性,沒有根據地假定一定是相撞摔倒。其實,六十六歲的老人手裡抱著保溫瓶,忙著趕車時,自己跌倒的可能性不能被排除。她摔倒後發生骨折,從醫學上看就不能排除她摔倒前自身有容易摔倒和產生骨折的生理的、病理的和心理的因素(如骨質疏鬆、肌力退化、高血壓、情緒緊張、應急能力差等)。然而法官在假定是外力撞倒後,又繼續推測,因為摔倒的徐壽蘭沒有去指控別的肇事者、沒有呼救或追趕逃逸的肇事者,所以推論是彭宇撞倒了老太太,這是邏輯演繹上錯誤地運用了排除法,因為法官的推理是在排除了重要可能性之後進行的,所以出現了因果錯位的問題,即老太太沒有呼喊別的肇事者—結果(當時她也沒有指控被告),這可以是因為(1)沒有人撞倒她而是她自己摔倒的,或者(2)有人撞倒她的兩種可能性之一—原因(見後面根據事實和證人證詞的論證),但由於法官事先排除了原告自己摔倒的可能性,所以就把這個原因按在了被告頭上。
其實,正如證人陳二春的證實,他看到被告上前幾步去扶助,說明不是被告撞倒的,不然為甚麼要上前幾步?證人陳又證實,原告徐老太太對彭宇的扶助表示連連感謝。之所以原告當時沒有指控任何人撞了她,也沒有呼喊追趕撞倒她的人,也沒有跟彭宇交涉被撞倒的責任問題,這都說明很大可能是原告自己跌倒在地。
在法庭上原告強烈地認定陳二春當時不在場,正說明陳的證詞起到了揭開原告不可告人目的的致命作用。而陳證人以自己電話記錄證明他確實在場,並看到被告上前幾步救助,聽到原告致謝被告,沒有與被告就撞倒責任的爭執,還證明他本人幫助打了原告家人的電話,從而證明了原告一口否定陳不在場是謊言,是在刻意否定被告的有利證人,這一不誠實的行為本身,已經開始暴露出原告在有意編造誣陷被告撞倒她的謊言的心理破綻。但法官對此欺騙法庭的行為不以為然地忽視了。這些事實佐證徐壽蘭很可能是自己摔倒,並對當時施助人彭宇和陳二春(證人)表示連連感謝。但後來在醫院檢查後,原告得知醫藥費很高的消息,才當即決定訛詐人,抓住施助的好心人不放,臨時決定一口咬定是被告撞了她。這才是符合常理和依據事實可以清楚看到的原告人的犯罪心理過程。
另外證人陳二春先生與被告彭宇素不相識,但陳證詞嚴謹,有理有據;同時,我們也看到,陳不可能是被告找來的假證人,因為陳有電話記錄為證,同時陳在是否看到兩人相撞的關鍵之處,他實事求是地表明沒有看到,並沒有一味地提供有利被告的證詞,說明他是憑心而論,真實供詞的。陳提供的「上前幾步扶助」、「當時沒有摔倒責任的爭執」、「原告連連道謝被告的施助」等等,他作為當時在場的惟一難得的證人,本應當得到法庭的採納,但法官卻公然以「不能證明跌倒原因」為借口而完全忽視,令人質疑判決的公正性和偏袒傾向。我們這裡又一次看到,法官和法庭似乎是在刻意地為原告找到跌倒原因、找到對原告有力的證據、而淡化和無視本來真實清楚的對被告有利的證據(也見下述)。到此,我們相信,作為法官,在技術上應當已經清楚:陳的證詞已經證明被告沒有撞人,這對於判決本案已經足夠了,並沒有必要去一定找到跌倒的原因;但法官似乎擬定了方向,如果找不到摔倒的原因,那麼就一定是被告撞倒的,所以法官故意把有利本案判決的證據置之不理,刻意用臆想推論,非常吃力地、非常牽強附會地做出週旋式的推測,最終得到令人質疑、疑點重重、似乎一開始就擬定好的有利原告的判決。
另外一個更可疑的事實:派出所恰好丟失了當時的筆錄,而偏偏出現了一個手機的照片;最初所長一口咬定是自己手機所拍,但被揭穿後,結果發現是身為警察的原告兒子所拍。案情到這裡,非常明顯,本不該介入的身為警官的兒子和派出所所長聯手做出假證的馬腳已經暴露無遺,但法庭竟然違背一般偵察的規則,避開這個破綻,反而把這個非常可疑的假證據當作依據,認定是被告當天的筆錄中承認是自己與原告相撞的證據,而被告並不承認這個筆錄拍照中記錄的這部份內容。
我們看到,更多的事實表明,徐壽蘭跌倒摔傷是一件自己跌倒的自然事故或者他人撞倒而原告無法追逐肇事者,就抓住相助好人來分擔醫藥費。法官的判決不顧當場證人陳二春的最有利證詞、避重就輕、採用有破綻和有說謊背景的原告方提供的所謂電子拍照,然後誤用「心證」、利用主觀臆想和錯誤的假定進行排除法邏輯推理,結果造成因果錯位,牽強附會,不無有意偏袒原告徐壽蘭一方、陷害好人、打擊見義勇為之嫌。
我們不能不指出,在整個案件的處理中,我們對於法庭和法官在職業道德上、司法公正心上、責任心上、職責上和法律責任上,都存在著許多重大的疑點:
一、為甚麼原始筆錄蹊跷地丟失了?為甚麼不進一步查證如何丟失、責任何在?如果是派出所裝修等原因,是否有其他文件同時丟失?為甚麼只有這個文件丟失?在丟失後,是否導致了案件判決的正誤性?那麼其結果是否引起了案件原告和被告某一方的損失?誰來負責?在此當候,起到關鍵作用的重要原始筆錄忽然丟失,又有在手機照片上聯手說謊的原告之警察兒子及派出所所長介入,不是十分可疑嗎?另外為甚麼原告和另外的證人陳二春先生的原始筆錄也丟失了?既然有被告的原始筆錄手機拍照,為甚麼沒有原告和陳證人的筆錄拍照?這些非常基本而關鍵的問題,令人質疑派出所和原告之警察兒子(其介入本身就是違反法律程序的)有聯合作手腳、作假證之嫌。這些最基本而最重要的問題,法院為甚麼沒有付諸於調查求證,給關注此案的全國人民以清楚的交待?
二、為甚麼用本來露出馬腳、很可能作弊假證的原告警察兒子的手機照片作為依據,為甚麼派出所所長協助被告撒謊?為甚麼作為警察的兒子介入並撒謊?為甚麼撒謊的兒子警察、撒謊的媽媽原告(否定本來是當場證人的陳先生)、以及伙同的派出所所長利用職權連續出現欺騙說謊反而採用了他們的證據而不做進一步追究?
三、為甚麼有意弱化甚至無視本來可信度很高的被告方證人陳二春的證詞?為甚麼當時陳明明打電話給徐老太太的親人並有電話記錄證明,而陳老太太竟然編造謊言否認陳當時在場的事實?為甚麼不把此一說謊行為,與派出所所長和警察兒子就手機照片的合伙撒謊一併,當作對法庭的欺騙和對整個案件的不誠實的參考?以上原告方兩次出現關鍵性的欺騙法庭行為本身,足以直接否定其舉證的可信性。
四、從判決採納證據上,我們看到法庭是有意站在原告的立場上,著意證明是被告撞人,而不是公平的權衡雙方的舉證,客觀公正地採納舉證。比如,判決書中說:「被告申請的證人陳二春的當庭證言,並不能證明原告倒地的原因,當然也不能排除原告和被告相撞的可能性。」在同一段判決文字中曾經兩次重複強調不能證明倒地原因,不能排除相撞原因。
這裡明顯表明法官在竭力地有選擇地尋找證據來證明被告與原告碰撞的結論,而不是實事求是地從證人證詞中獲取有意義的事實,更完全無視證人陳二春證詞中清楚強調說:被告上前幾步施救,也反復強調當時原告向他和原告連連道謝,又強調二者當時沒有因為碰撞而爭執,更沒有聽到原告抱怨被告撞到了她,這些供詞都十分明確地支持一個結論:被告並沒有撞到原告。但法官刻意忽視這些證詞,而偏偏強調不能證明沒有相撞,其實這些證詞已經提供了事實證據,說明二者沒有相撞,按理說到此對於得出案件的結論已經足夠了:被告沒有跟原告相撞,無須承擔醫藥費,法庭根本沒有必要非證明到底原告是如何倒地的,看來是法庭非要把被告判為與原告相撞,非負擔部份醫藥費,所以法官便公然對證人證詞中本來足以得出判決結論、有利於被告的有力證據予以故意無視,讓人不難透視出法庭的判決似乎故意在偏袒原告一方!
五、除了上述一至四的疑點外,在判決書的如下字裡行間,我們有更多質疑:「如果被告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
為甚麼一定有撞倒原告的人呢?法官始終假定一定有人撞倒了原告,好像非要找一個人來分擔幾萬元的醫藥費而不成,這一思維開始就是個偏見。如果是原告自己跌倒而並沒有人撞她的話,好心相扶的人又如何能抓到撞人的人呢?如果能抓到撞人的人的話,第一個能夠做到的是老太太本人,但為甚麼老太太沒有大聲疾呼呼喊抓肇事者呢?如果被告是肇事者,為甚麼老太太沒有跟被告發生爭執、也沒有指責被告撞了她呢?為甚麼同時在場的陳先生證明被告上前幾步扶起老人(如果是被告撞倒的,無須上前幾步)、兩人沒有爭執、老太太當時很感謝被告相助呢?這一切不是清清楚楚地說明沒有人撞她而是她自己跌倒的嗎?既或是有人撞倒原告,也一定是另有其人而不會是被告,因為被告就在場,為甚麼原告當時沒有指控是被告撞她,反而要感謝被告呢?
根據這些事實我們自然得到的結論是:被告看到老太太倒在地上,便自然地好心上前去扶起來,然而法官卻非要被告當時抓到肇事者,不然就說明施救者本人就是肇事者。言外之意,按照此判決的邏輯就是:在好人見義勇為時,一定要抓到肇事者;如果不能抓到肇事者,那麼法庭就推論:見義勇為者本人就一定是肇事者!如果這樣的話,將來還會有人去見義勇為了嗎?!
難怪全國的百姓對此案的判決義憤填膺!中國的法庭如此做法,跟配合政府專門判刑和(或)迫害那些好人包括遵紀守法的基督徒、修煉真善忍的法輪功、替弱勢群體講真話的良心律師高智晟、發起民間「拒絕遺忘」活動和公佈非官方統計的汶川地震死難孩子數字的藝術家艾未未、許許多多善良正義的維權人士和群體等等無數的冤假錯案,有甚麼區別呢?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百姓的憤慨,不單純是針對一個彭宇案,更是針對多年來中共及其一統天下的政府和法院之盤根錯節,互相勾結,利用權勢營私舞弊,本身道德敗壞,又利用公權力製造冤案,打擊好人,給壞人撐腰,反而冤枉或降罪於老實、誠實、善良的好人。這就是中國社會群體性的道德喪失、信仰危機的根本原因所在!
判決書接下來說:「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並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被告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
讀到這裡,我們驚訝地看到法官的思維基礎和道德底線已經何等的扭曲!如果做好事,就不應當做得徹底嗎?難道在家人來後說明了情況就一定離開才對,否則繼續幫忙的話,就一定是肇事者了嗎?甚麼邏輯呢?難道在需要繼續幫忙的情況下就不能幫忙到底嗎?難怪社會道德出了問題,我們從這個堂堂的法院判決書中已經看到,國家的法院認為如果做一個盡善盡美的人都不符合了常理了?!如果摔倒後送去醫院的老人需要多一個人的幫助,又何況是在家人請求的情況下,寧可舍去自己按時上班而繼續幫忙送去醫院,做一個盡心盡力的好人,就不符合常理了嗎?這樣的人何罪之有?難道在法院看來一個好人就是個怪人、罪人或者肇事者了嗎?難道好人就這樣因為如此無德無道無法的法院就招來橫禍上身嗎?
我們看到,情理正好相反:如果被告是肇事者,他應當是竭力逃脫才是。如果彭宇是肇事者,那麼正好原告兒子來了,他應當迫不急待地借由離開。但是,事實是,當原告親人請他幫忙一起送醫院時,他卻欣然接受了,這也得到了證人陳的證實,這正說明了他沒有做賊心虛,是個心地坦誠、盡心盡力的好人。可是,我們看到法院和法官因為本身良心善念的缺失,沒有仗義執言、揚善抑惡的公正心和執法人員的職業道德,而竟然公然地把被告坦然繼續幫忙而沒有離去的事實,當成被告就是肇事者的證據。何等可怕的邏輯和扭曲心態!難道做好人還做過了頭,變成有罪或賠款的原因了?!
當然再退一步說,即使我們姑且假定:法官認為,被告沒有離去,是因為老太太當時認定被告就是肇事者,故而沒有讓被告走,要求他一同去醫院看檢查結果來決定是否要他承擔責任。如果是那樣的話,這又和當時老太太根本沒有指控被告是肇事者、證人陳先生強調當時原告感謝被告相助、根本沒有受害者與肇事者之間的爭執等事實完全相悖。所以,法官的假定是不合理的主觀擬定。其實,我們看到的是:法官是絞盡腦汁來找理由說明被告與原告相撞,但真的沒有甚麼好證明的根據,就異想天開地進行民事訴訟中沒有足夠證據時允許的心證法。但心證推理也沒有好的依據,就冠上了一個所謂的「根據社會情理」,把家人到了施救者就應當離去,不然就說明施救者很可能是肇事者,甚麼時候這成為了社會的常理呢?如果說是常理,應當正好相反才是,就是說肇事者應當迫不急待脫身離去、而不應當欣然繼續幫忙才是啊。可見法官不是用純淨的良心在思索,而是有目的的、有私心的在拼命盤算人,所以邏輯正好顛倒了,這是前面和後面提到的多處出現的法院及法官司法不公、司法私心的又一個心理破綻之一。
作為一件民事訴訟案,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雖然「疑罪從無」、「無罪推定」不復適用,法官可以從職業道德、職業素養出發,依照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來推定案件中各方的責任,民事審判追求高度的概然性,但是,這裡我們看到,法官的職業道德和推理邏輯存在著很大的問題。
我們來看判決書的下面論述:「從現有證據看,被告在本院庭審前及第一次庭審中均未提及其是見義勇為的情節,而是在二次庭審時方才陳述。如果真是見義勇為,在爭議期間不可能不首先作為抗辯理由,陳述的時機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對其自稱是見義勇為的主張不予採信。」
看到這一段,我們真的要大聲棒喝法官:你欺負老實人太甚了!法官你比惡人還要惡,因為你利用法官的位置堂而皇之地欺負人!被告彭宇本來一開始就表明他看到老人倒地,就上前扶起,證人陳先生也看到這樣的情形,難道幫個跌倒的老人扶起還要特意表明是見義勇為嗎?就是在抗辯中,被告也沒有必要非給自己加上個見義勇為的美名啊!明明被告拒絕付醫藥費,拒絕撞到了原告的指控,一直在強調自己沒有撞倒徐老太太,只是看到原告倒在地上就上前把她扶起來,找來的證人也是為了這個而見證,跟媒體的採訪也是這樣陳述,為甚麼非要自己給自己加上一個見義勇為英雄般的稱號才算依據呢?這不是在強詞奪理、沒事找事、欺負老實人嗎?其實對於一個一般的好人,這根本不算甚麼見義勇為的大不了的事。被告既然欣然幫忙,就沒有把這個看成甚麼大事,他只是在申述自己幫助扶起老人,證人陳先生也是同樣,難道非要一個老實好人在法庭上說出自己是見義勇為才算申辯嗎?被告只是提供證明自己無罪、沒有撞到原告的事實、證據或證人,沒有必要給自己冠以美名。
如果法官能夠用一個正常的做好事人的心態,就不難理解為甚麼被告沒有特意申明自己是見義勇為、而僅僅證明自己沒有撞人,被告開始連律師也沒有請,說明他自以為自己明明是幫助人,有足夠理由為自己申辯;而到了後來,被告發現法庭和原告否定自己見義勇為的行為,原告煞有介事上來就請好了律師,真的要把助人為樂的好人推向承擔法律責任或經濟責任一邊,於是老實的被告才意識到自己必須申明是見義勇為。這正說明被告開始不過是以一個樸實無華、做一件平凡小事的心態扶起原告,當然被告明確拒絕原告的指控、拒絕支付醫藥費,這本身就是在說明自己是幫助他人,無須賠償原告的損失;而到了二次庭审,被告不得已才更明確地申明自己不過是見義勇為做好事。前後並沒有矛盾。我們質疑法官是在強詞奪理,故意刁難人,以期把判決推向既定結論。
如果說陳述的時機不能令人信服的話,那應當正是原告。原告當時在現場對被告道謝連連,沒有申明是被告撞倒自己,而後來到了醫院,得知醫藥費高昂後才忽然間一百八十度大轉彎,恩將仇報,竟然突然指控施救於她的人就是撞倒自己的肇事者,並要求支付醫藥費。這前後不一的突然變化,不能不令人質疑,是醫藥費的出現引起了原告徐老太太的貪念,心中形成陷害訛詐之計。這才是更符合犯罪人的心理過程。至於原告強調自己家不是付不起醫藥費,有保險,有警察的兒子工作,起訴被告就是要逃回公道,那麼如果是那樣的話,原告徐老太應當在車站當場就指責被告下車不小心撞倒了老人、批評被告的莽撞,討回公道沒有必要等到醫藥費的出現。當場原告非但沒有指責被告,反而道謝被告,這不正說明原告是在醫院檢查得知高昂醫藥費後,才臨時決定採取誣陷訛人的態勢嗎?法官又一次忽略如此明顯的原告犯罪心理漏洞和前後不一的行為表現,我們不能不質疑法官判決之用心何在?!
參考附二:根據事實反證彭宇是見義勇反遭誣陷訛詐
此節為參考附文之二,根據事實用反證法證明彭宇見義勇為而反遭誣陷訛詐的可能性,僅供有興趣瞭解詳細案情判決過程及其公正性問題的讀者參閱。
從一般的正常心理過程而言,如果是彭宇撞倒了徐壽蘭,從他當時把徐老太太扶起又幫助就醫的行為來看,他當時就會對徐壽蘭道歉;他既然沒有逃走,說明他有心負責任,也有打算承擔醫藥責任,因為他當然清楚老人被撞倒就一定有受傷需要醫療的可能。他沒有逃走或借故離去,說明如果是他撞倒的話,他應當已經對支付醫藥費有所心理準備。所以他在就醫和醫藥費出現時,應當主動負起責任或部份責任,至少不會找借口完全推脫責任。但事實是,他當時扶起老人時沒有道歉,反而是原告感謝被告(按照證人陳的證詞),他也沒有預料到徐老太太最後要他支付醫藥費,因此當在醫院要被告承擔醫藥費時他大吃了一驚,堅決拒絕。這都說明一開始彭宇本來就是個好心人助人為樂,而不是撞倒了老太太的肇事者,他沒有防備會被訛上支付醫藥費。
反過來說,如果彭宇是撞倒了老太太肇事者而又不想負責醫藥費,他當初就不會幫助老太太就醫,他應當趁當時人多忙亂而逃之夭夭,至少在原告家人到場後借由離開,不可能欣然答應幫原告兒子送老太太就醫(根據證人陳先生供詞,當時雙方並沒有把彭宇作為肇事者要求同行而是請他幫忙送醫);即使去了醫院,他也可以在後來找任何理由趁機遛走,但他並沒有這樣的舉動或試圖動機,所以,原告開始主動幫忙,而後拒絕付醫藥費,而原告開始感謝被告、沒有指控被被告撞倒,而後要求被告支付藥費,這些事實,與證人的證詞一道,支持了一個結論:彭宇不是撞倒老太太的肇事者,而是好心施助人;反而,原告徐老太太在醫藥費出現後,訛詐她的施救人彭宇,原告是一個不折不扣的恩將仇報的小人。
越做好事就越是與事件有關的肇事者嗎?
至於說當時原告兒子向被告借用兩百元之事,這根本不能說明被告撞了人才這樣做的。他既然能扶起老太太、送到醫院,墊付兩百元有甚麼做不到呢?他也沒有必要在人家受傷住院時馬上提出要求返還這兩百元。這個事件中,彭宇扶起老人、陪送醫院、墊付兩百元,這些本來是順理成章做一件平凡好事的過程,卻全部被法院毫無根據、強詞奪理地當作了他撞倒人的證據;更何況根據我們前面的逐一分析(參與附文之一與之二),更多的證據表明一個結論:原告在醫藥費出來後才決定訛詐、法庭上說謊否認證人、被告兒子和派出所所長涉嫌合謀撒謊做假證等。然而法院似乎說,你越做好事,越表明你跟這個事件有關,所以就判定你撞倒人了。豈有此理!難怪老百姓對此判決憤憤不平,從此在類似小悅悅事件發生時,人們變得冷漠了,望而生畏了。
見義勇為反遭誣陷的不公判決顛倒了善惡道德標準
彭宇案件的法庭判決,引起了全國廣大民眾的強烈爭議,人們對主審法官王浩的判決表現出極度的不滿和憤慨。事後,有人形容這轟動全國的民事訴訟案的判決,讓國人的道德觀倒退了50年。走出法庭的彭宇說:「以後再也不會這麼衝動了!」同時施助、後來出庭作證的陳老先生激動地對著記者攝像機大聲說:「朋友們,以後還有誰敢做好事?」此一恩將仇報的事件轟動南京市,繼而轟動全國,給人們留下揮之不去的刺痛億萬萬中國人良心的傷痛記憶、中國司法不公的罪惡陰影和中國人道德觀倒退的無比悲哀!
這類案件的發生本身,既有以助人為樂作託詞而推脫法律負責的道德缺失肇事者,也有恩將仇報、誣陷訛詐見義勇為的缺德小人。這類事件本身反映了社會道德的敗壞,良知的喪失,和社會風氣的惡劣。然而,作為一個國家,法庭有失公正道義,抑善揚惡,偏偏打擊見義勇為的好人,偏袒誣陷好人、訛詐施救者的壞人,造成社會公共道德價值的顛倒,引起社會公憤眾怒,以致大多數人在本來應當助人為樂時,卻望而生畏、視而不見,寧可觀望、看著生命危急甚至死亡而不願惹事上身。
中國的百姓,本來善良正直。在小悅悅慘案、彭宇案、動車追尾案、艾未未、高律師等等,社會不公的案件出現後,全國上下無數網友表現出極大的關心和正義。我們高興地看到,即使在人心不古、世風日下的情況下,廣大的中國民眾作為一個個個體,良知尚在,他們追求善良純真美好的道德理念和社會公正道義的意志,堅不可摧。然而也我們清楚地看到,在現實的社會中,人們卻以群體形式表現出冷漠不仁,自私自利,其根本社會原因是中國社會的專制體制、法治不公、非人性反神佛的馬列毛思想意識形態、官員貪腐等社會問題,這些才是導致整個社會性的道德危機的根本因素。當局必須立即懸崖勒馬,撥亂反正,正本清源,方有望拯救我中華於道德危難之中。
四年後彭宇案節外生枝 真假難辨
說來事情真夠扑朔迷離,令人不可思議,四年後的2012年元月16日,也就是在本書第一版出版後的半個月,《求是》黨刊元旦發表長篇文章否定中國社會道德滑坡的半個月後,彭宇案又有新進展,這一節是此次修訂版(第二版)的追加部份。據報導,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書記劉志偉近日接受《瞭望》新聞周刊記者獨家專訪時指出,公眾輿論認知的彭宇案為判決有誤、冤枉見義勇為的好人,並非事實真相,由於種種因素被誤讀和放大的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應成為社會「道德滑坡」的「標誌性事件」。也就是說,這個《瞭望》獨家專訪似乎在與《求是》相配合,有意向中國民眾說明一個問題:中國道德滑坡不存在,公眾幾年來認為彭宇案是見死不救的道德喪失現象的根源之一並不成立,所以不能把彭宇案作為道德滑坡的標誌性事件。其理由是:在南京中院二審即將開庭之際,彭宇與徐壽蘭達成庭前和解協議:彭宇一次性補償徐壽蘭一萬元;雙方均不得在媒體(電視、電台、報紙、刊物、網絡等)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和發表相關言論;雙方撤訴後不再執行鼓樓區法院的一審判決。另外,據報導,彭宇也承認自己撞了徐老太太。
難道廣大民眾認為法院誤判,冤枉了好人,以及本書對此案的分析和質疑都錯誤了嗎?作者認為,民眾和本書根據公開渠道所能掌握的事實對本案判決的公正性的質疑沒有錯。問題是公開的事實背後似乎有更多隱情。
作者只能提出一些不解的疑問,比如:為甚麼事隔四年之久政府忽然出來澄清此事?四年來民眾對彭宇案的議論和由此產生的國人對社會道德滑坡的擔憂從來沒有斷過,但政府為甚麼一直保持沉默?從案件的雙方證詞看,正如本書之前分析,我們不得不質疑:彭宇似乎在案情變得越來越複雜、看到一些難以駕馭的背後情勢而意識到勝訴可能性不大的情況下,而決定違心地承認撞了徐太太而支付一萬元了事。我們也質疑:當時,正當媒體和全國公眾普遍關注此案的情況下,為甚麼雙方一定要協議均不上媒體,保持沉默?這不能不讓人感到事情背後有甚麼難言之隱?我們也不能不質疑:為甚麼偏偏在四年後的今天,正當《求是》黨刊元旦發表長篇文章否定中國社會道德滑坡的半個月後,《瞭望》通過專訪南京市政法委書記揭開了彭宇案的「面紗」。這到底是遲到的真相呢?還是有意的欲蓋彌彰?是為了改進中國的社會道德呢?還是在掩蓋事實,淡化危機,避重就輕,蒙混過關呢?
§9.3.21 道德敗壞的家長與學壞的子女
寫到這裡,我們想藉用一位名叫「皇室の血裔」的網友在看了彭宇案判決後,針對那位利欲熏心、恩將仇報、陷害敲詐好人的身為母親的徐壽蘭,寫出的這樣一段話(2007-9-7 22:52):
「什麼孩子,什麼娘。做母親的這麼大歲數還這樣,做孩子的也附和,小心他們的孫子以後變得跟他們一樣,說不定最後把他們趕出家門。現在總是說下一代怎麼怎麼差,有著這樣的家長,就別說孩子了。自己不要臉,孩子還要呢。最後想說:‘好人一生平安!’」
正像這位網友寫到的,一個國家就像一個大家庭,大人本身道德敗壞、流氓成性,於是子女們必然如是傚法,沾染惡習。大人殺人放火,無惡不作,尋歡作樂,慌淫無度,人性墮落,教子女們做壞事、以人為敵、打架斗毆(階級和階級鬥爭)、惟利是圖、自私自利(向錢看),對不聽話的孩子,就施以暴力拳腳虐待,時有天性善好、好好讀書做人、有禮貌、有教養、誠實的孩子,看到大人作惡成性,講出真話,善意指出,以期幫助大人改惡從善,反而遭到家長的毒打、虐殺。這樣的家庭,就跟當今的中國社會一樣,如何能祥和安寧呢?如何能有甚麼社會道德呢?
這個敗壞了道德、喪失了良知、無惡不做的家長就是馬列毛思想毒害了的中共及其所把持的層層國家機器和官員們。共產黨和充斥了黨的頭腦的馬列毛鄧江等黨魁的變異思想,以及由這樣的黨一黨專制下的制度、司法、人權、腐敗等等,是中國社會道德喪失、信仰危機的根本禍根。
也許有人會說,明明小悅悅事件是那些冷血過路人應當受到譴責,為甚麼把社會冷血現象推給這個社會、政府和黨呢?是的,直接而論,那些冷血過路人無疑應當受到譴責,這是無可非議的。但是,為甚麼這麼多過路人會如此冷血?為甚麼那麼多類似事件表現出社會群體性的人性冷血?既然這已經是社會群體性的道德心理問題,我們就必須從社會演變、社會形態、社會制度和社會意識形態等因素來尋找社會根源。從第三章到第六章的整個論述論證中,我們不難得出中國的社會道德危機是直接與半個多世紀以來中國社會的制度、意識形態、司法狀態、人權狀態、官員腐敗等等因素所造成。
正如一位網友評論小悅悅事件時說:「依我說,在咱們的偉大祖國裏頭,見死不救已成習慣,原因是中華民族被訓練成冷血動物。上者其身不正,下者泯滅人性。君不見官老爺最愛顛倒是非,毒奶粉受害人因為討公道而陷冤獄,害人精賺盡不義之財反而逍遙法外。既然公義得不到伸張,民間自然見利忘義,社會風氣就是自私。」
§9.3.22 助紂為虐和隨波逐流同樣加劇社會道德的敗壞
當國家機器對於好人大打出手時,官員助紂為虐,良心不正的人冷血配合,麻木不仁的人隨波逐流,那麼整個社會就出現了道德危機的惡性循環,這也就是中國當今為甚麼出現了社會性的道德喪失、誠信缺失、信仰危機的社會綜合症。
1945年德國牧師馬丁.尼穆勒 Martin_Niemoeller (1892~1984)曾經說過這樣一段話:「剛開始他們(納粹)來抓共產黨人,我沒有站出來說話,因為我不是共產黨員;接著他們(納粹)又來抓社會黨人和工會會員,我沒有出來說話,因為我兩者都不是;後來他們(納粹)來抓猶太人,我還是沒有出來說話,因為我不是猶太人;最後當他們(納粹)來抓我的時候,已經沒人能站出來為我說話了。」
半個多世紀來,各個不同時期,共產黨一直無休止的輪番迫害不同的人群,迫害資本家、地主、富農時,其他人冷漠地觀望,甚至揭發檢舉,幫助政府迫害他們;迫害當權派、走資派時,其他人還是冷漠地觀望,甚至揭發檢舉,高喊口號,幫助政府整人;迫害知識分子時,其他人仍然在冷漠地觀望,甚至揭發檢舉,振臂高呼打倒批臭,幫助政府迫害他們;鎮壓六四民主學生時,百姓被蒙蔽,日久天長漸漸遺忘;迫害法輪功,警察、國安、軍人大打出手,甚至醫生、護士、各級官員直到街道辦老太太都參與迫害、助紂為虐,大多數人被蒙蔽,冷漠地觀望,還有許多人無名憤恨,甚至揭發檢舉,通風報信,幫助政府整好人,有人拒絕真相,甚至用政府洗腦的話謾罵;迫害基督徒,人們還是冷漠地觀望,甚至揭發檢舉,幫助政府整好人;迫害上訪人士,許多人以為無關自己,不以為然,冷漠地觀望;迫害維權人士,其他人還是在觀望。正是因為這樣,邪惡才肆無忌憚,長期輪番不止地迫害百姓。下一個說不定就輪到了自己。所以,每一個中國人,如果對於邪惡保持沉默,隨波逐流,那就是對於邪惡的默許和縱容,就是助紂為虐。其結果,社會道德問題以及延伸出的許許多多問題就會堆積如山,積重難返;自己所生活的社會,自己就在其中,自己就承受其結果。小悅悅、八旬老人、家庭教會、法輪功,毒牛奶受害寶寶和家屬,等等受害者的悲劇可能隨時發生在自己的頭上。
(待续)
发稿:高谦
網上訂購全書: 中國社會道德危機之緊急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