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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4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施芝吟台北報導)目前消保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使用郵購或訪問買賣,如果收到商品後不喜歡,可在7日內退回商品並解除買賣契約,且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而立委卻連署提出消保法修正草案,針對消保法19條增設例外條款,排除特定商品適用消保法7天猶豫期規定,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表達反對修法的立場。
消費者文教基會祕書長陳智義表示,目前立委提出的消保法修正草案,是準備將生鮮、音樂、影像等商品,排除猶豫期適用,等於限縮了對消費者的保障。
據修正草案提出的修法理由是,現今網路購物環境已成熟可靠,為鼓勵產業創新、解決網購爭議,有必要修法排除特定商品適用消保法19條規定,另外,觀察英、美、日、韓相關消保規定中,都訂有特定情形排除適用的規定。
陳智義說,這些國家訂定的排除條款是有前提要件的。他指出,消費者透過網路購買商品或服務,尚存有許多不確定因素,若無法保證其可信度或業者揭示的程度仍有不足,消費者仍需負擔一定的風險。
消基會認為,立院目前沒有必要性針對「消保法」猶豫期條款訂定除外原則,只要業者在商品出售前,先提供消費者合理檢驗的「適用期」,就可以不需要7天的「猶豫期」。◇
(責任編輯: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