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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購品設例外條款 台消基會質疑

【大紀元4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0日電)消費者保護基金會今天質疑,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有 7天鑑賞期,可不具理由取消交易;但立委提案修法,恐讓生鮮、音樂及影像等產品被排除在外。

消基會指出,現行「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根據同法第19條之1,如買賣的交易內容為「服務」,也涵蓋在內。

消基會又引述消保法第 2條指出,郵購買賣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的方式,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的買賣。

消基會質疑,油價高漲引發物價飆高之際,消費者正在擔心物價漲,生活難過,不解立委何以要提出「消保法第19條」的修正草案,就條文規定「郵購買賣解約權」部份增定「但郵購買賣者有合理例外情事,不在此限」以及「…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等除外原則。

消基會擔心,立委表示希望可以趕在立法院本會期結束之前,將草案通過;但消基會為維護消費者的權益,不認為有必要以訂定法律的手段,來處理相關的爭議,否則一旦方便之門大開將後患無窮,恐怕會削弱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