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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購電價惹議 台電: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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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孟汝台北20日電) 針對國家體育場(高雄世運主場館)太陽能發電回售台電,售價低於經濟部公告再生能源躉購費率一事,台電上午表示,雙方簽約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施行之前,依法不能適用。

台電公司發言人李鴻洲上午召開記者會說明,國家體育場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由政府全額補助。行政院體委會在民國97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98年7月) 施行前,就與台電簽訂電能購售契約。

他表示,依據雙方契約條款規定,國家體育場扣除自用後的發電可用來抵扣向台電公司購電度數,抵扣後如尚有剩餘,則按台電公司迴避成本(100年為2.14元/度、101年為2.25元/度) 計算。

李鴻洲指出,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條第5項規定,條例施行前,已與電業簽訂購售電能契約者,其設備生產再生能源電能,仍依原訂費率躉購。

國家體育場因為是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公告施行前,就與台電簽訂電能購售契約,依條例應依原訂契約費率收購電能。

他說,國家體育場100年向台電購電度數為187.1萬度,其太陽光電扣除自用後計發電33.72萬度,並無剩餘電力賣給台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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