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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前男友錢財 調查官判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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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0日電)林姓女調查官與許姓男子交往時,利用許男的信任,侵占許男的新台幣364萬元。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撤銷一審無罪的判決,依侵占罪將她判刑1年,得易科罰金確定。

判決指出,在台中市調查處擔任調查官的林姓女子,於2005年間認識許男,兩人進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

許男家人因長期旅居泰國等地經商,交由許男負責台灣公司的業務及資金調度。許因信任林女,將帳戶銀行存摺及印章交給林女,委託她代為處理公司款項的提匯行為,林為求方便,先將許男帳戶內的錢匯存到自己的帳戶,等許男要她提匯時,再從自己的帳戶提匯。

判決指出,林女發現許男帳戶的資金往來頻繁且金額龐大,而許男基於信任,又未對各次提匯行為逐一對帳,林發現有機可乘,於2006、2007年間侵占帳戶內的款項,購買股票並辦理交割。

林女於審理時辯稱,她帳戶內的款項是許男返還的借款,購買股票的資金來源除了從小到大的存款,還有大學時擔任家教的打工收入等。另外,其他從許男帳戶提的錢都已返還。

法院調查認為,林女未提出任何有關許男借款的事證及自身資力證明,依林女的帳戶資料,她在2006年間的資力並不豐厚,但卻於2006年間買入股票達228萬餘元,又未賣出任何股票,這筆鉅額資金並非當時仍是學生的林女所能負擔。

法院一審判林女無罪;高院認為,林女犯案時是法律研究所學生,卻知法犯法,又犯後未坦承犯行,也未賠償許男損害,依7個侵占罪將她判刑,依2007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判她1年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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