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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甄試作弊 法官:未涉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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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26日電)台東國中老師甄選發生考試委員護航特定考生,檢察官依圖利罪起訴相關校長、老師。不過法官認為「教師資格」不是貪污治罪條例所稱的「利益」,因此判無罪。

民國93年間,台東縣政府教育處舉辦專任老師甄選,未料,民國96年間這次甄試爆發擔任考試委員的校長、老師,受到江姓校長請託,護航1名「行政院中部辦公室」關切的女考生,結果這名女考生甄選上東海國中老師。

檢察官偵辦時,涉案的李姓老師坦承偷窺考生報名編號,再將準備護航的女考生編號透露給擔任考試委員的洪姓、陳姓校長及李姓老師,考試結果,這名女考生總平均最高分,取得教師資格。

檢察官認為,因陳姓校長等人的護航,使得女考生獲得教師資格,而獲聘教師,享有本薪、加給、獎金等費用,直到民國94年8月前總共獲利新台幣40萬4963元,於是將陳姓校長、李姓老師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嫌提起公訴,其他人員則涉偽證起訴。

日前台東地方法院宣判,貪污和涉嫌偽證部分全部無罪。判決書認為,被告校長護航考生,雖然違反公平、公正的甄選方式,讓女考生取得教師資格,但是不足以認定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

判決書表示,女考生雖然取得教師資格 (身分),但無法使她有積極財產的增加或消極財產的減少,且教師資格(身分)並無法轉換為財產上的不法利益,而計算其數額。根據最高法院過去判決,教師資格(身分)不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及刑法第131條第1項所稱的「利益」。

再者,女考生雖通過甄選,還必須另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才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任職期間因表現不佳而遭解職,均屬不確定,女考生是否能取得薪資,仍具有一定品質的教學付出,始能領取教師薪資,因此女考生薪資取得等並非由教師身分轉換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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