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2年03月23日訊】(大紀元記者徐清風報導)美國最高法院週三對法律程序——認罪協議方面作出新的標準,即辯護律師必須做出優秀的法律建議,並向受理人(被告)通知檢方所提出的減刑認罪條件。
這一決定意味著,不論他們的被告受理人是否接受,罪犯嫌疑人的辯護律師需要向被告通知檢方的減刑條件,並必須向其提供優秀的法律建議。否則,他們違反了律師的法律協助職能。
根據最高法院21日公佈的法庭文件,在密蘇裡的一個案例中,弗萊伊(Galin Edward Frye)沒有收到其律師的有關檢方的減刑認罪協議條件,他被控無有效牌照開車;在密歇根,嫌犯庫珀(Anthony Cooper)按其律師的建議,拒絕了檢方提出的認罪協議。庫珀被判襲擊,有謀殺傾向,並有其它指控。
在弗萊伊一案中,他在2007年8月第4次因同一指控被捕。 密蘇蘇裡檢方之前向其提供兩個不同的減刑認罪條件,其中包括:認罪行為過失,判3個月徒刑。由於弗萊伊之前並不知曉這一條件,後來他被判3年監禁。
另一案中,庫珀在2003年向婦女開槍而被捕,該名婦女的臀部和腹部受傷。他有4項犯罪指控。之前,檢方向其提供一個最長為85個月加兩項犯罪指控的認罪減刑條件,但律師要求他放棄這一條件。最後,庫珀採取律師建議後,被判最長30年的監禁。
兩名被告表示,由於律師在認罪協議程序中出錯,他們的憲法權利受到侵犯。鉴于律師的處理(不當)高院法官肯尼迪(Anthony Kennedy)將案件送回低一級法庭處理。
肯尼迪說,辯護律師有職責和被告就檢方提出的認罪條件進行溝通,其條件可能對被告有利。如在最後期限前未能有效溝通,律師則沒有按憲法的規定向被告提供有效協助。
另一位法官斯卡利亞(Antonin Scalia)對此有不同意見,他認為這一決定是「荒唐和不合理的」,警告法庭將因此收到無數的上訴,指稱他們的認罪協議權利受損。
據悉,這兩起案件可能對全國95%通過認罪協議解決的刑事案件產生影響。
(責任編輯:林詩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