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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罪
【大紀元3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9日電)原在高雄籍漁船「福甡11號」擔任廚工的大陸籍漁工李啟平,去年間因故與船長發生爭執,竟持刀殺死船長後將屍體丟入海中;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認定,依殺人等罪判他無期徒刑確定。
判決指出,李啟平於民國98年10月間起受雇於「福甡11號」擔任廚工,因廚藝不佳,常遭受船長陳正興斥責工作不力;去年6月間某日,李男因漁獲、食材堆放等問題遭陳正興認為應答態度不佳,招致陳男持木板毆打臉頰。
判決表示,同一天晚間,李啟平因值班時間已過卻未換班,加上想起新仇舊恨,趁陳正興疏於注意時,從後方持魚刀揮砍陳男頭部3刀致死;李男隨後將屍體及行凶的魚刀丟入海中,還向員警謊稱船長失蹤。
法院一、二審認為,李啟平不設法提升廚藝或虛心改進,反而因不滿遭船長一時毆擊就心懷殺意,並將屍體丟入海中;船長家屬日後追思時,必然因想到遺體遭魚群紛亂啄食而感到悲傷、心痛,依殺人等罪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