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孟奇:與虎謀皮,責任自負
【大紀元2012年03月16日訊】中共人大在日前以2639票贊成、160票反對、57票棄權的結果通過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雖然中共標榜這次的修正案是「在保護人權方面的一次飛躍」,但是對於在中國大陸經商的外商、台商而言,這次的刑訴法修正等於正式宣告了「在人身安全威脅方面的一次飛躍」。
這次中共對於刑訴法的修正,外界質疑聲浪不斷,而最引起外商疑慮的,莫過於第73條與第83條。根據這些修正條文,若有外商被中共公安機關認定為「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罪」而遭逮捕,公安機關可以不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甚至可以在自行指定的地點秘密羈押嫌疑人長達6個月。
要了解這樣的條文化為現實將是甚麼景象,我們可以用已經發生過的實際例子來說明。首先是國際知名的異議藝術家艾未未,去年就被中共公安以含糊籠統的罪名指控逮捕,並在一個秘密地點被監視居住2個月,引起全球矚目。
中共這次刑訴法的修正,其實也就是將這種違反聯合國相關人權公約的濫權做法進一步「合法化」,因此有網友直接稱此為「艾未未條款」。
有人可能認為,這樣的條文應該只會威脅到異議份子,我到中國大陸只是投資經商,又不挑戰中共,這會威脅到我嗎?
如果這樣想的話,那就太過天真了。因為根據這些條文,將來只要你的經商利益與人有衝突,或者有人覬覦你的資產,只要對方買通勾結公安,就可以藉由公安機關可自行裁量認定的「危害國家安全」之名,讓你人間蒸發六個月。
根據過去經驗,針對在華外商最常見的指控是賄賂和竊取「國家機密」,這個詞適用於可以通過公開途徑從國有企業獲得的文件,而竊取或泄露國家機密就可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
有名的例子包括2010年,力拓高管、澳大利亞公民胡士泰被捕和獲刑,被指控的罪名包括在與鐵礦石銷售合約有關的商業活動中竊取國家機密。同一年,美國公民薛峰被判處八年有期徒刑,罪名是「收集情報」和「向國外非法提供國家機密」,幫助美國雇主購買有關中國石油資源的商業數據庫。在宣判前,薛峰在秘密羈押地點被關押了數月,並遭受刑訊拷打。
一言以蔽之,這次中共刑訴法修正傳遞了一個明確的訊息:與虎謀皮,請自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