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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海外納稅抵扣 台有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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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14日電)財政部今天修正發布「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已在國外繳稅的高所得者,可在國內抵扣,但有抵扣上限。

財政部表示,抵扣上限是以未上市上櫃、保險、非現金捐贈和國外所得等收入當分母,以國外所得當分子,乘以基本所得稅額和一般所得稅額的差距,計算可抵扣限額。

官員舉例,若某甲有保險給付和國外所得各新台幣1000萬元,按照一般所得稅計算是不用繳稅,根據基本稅額條例則要繳280萬元,某甲原應繳稅280萬元,其中140萬元屬國外所得的貢獻。

官員表示,某甲的國外所得若已在國外繳稅300萬元,為避免雙重課稅,某甲可以要求抵扣,但上限是前述計算國外所得貢獻的140萬元,也就是應在台灣繳稅140萬元。

台灣在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官員表示,如果國外報稅日比台灣晚,應先在台灣申報,日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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