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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丹補償案 前沙鹿鎮長遭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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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13日電)前台中縣沙鹿鎮長及主秘在鎮公所與味丹公司建築拆遷補償爭議中,被控捨適用有利法條,補償新台幣20萬元,採另法補償5200多萬元,台中檢方依貪污罪起訴2人,各求刑8年。

現任台中市議員的前沙鹿鎮長蘇麗華、前沙鹿鎮公所劉姓前主任秘書2人表示,補償案件程序合法,均核報縣府,縣府並未指出違法。

劉姓前主秘指出,變電站為管線設備,拆遷損失不能依合法房舍名目以占地面積來計算,應視為特殊項目,須依營業功能損失計算,是認定不同。

台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前沙鹿鎮長蘇麗華與劉姓前主任秘書,任內1989年至1992年間徵收、開闢台中港區特定區計畫道路,味丹公司土地座落區內。

味丹公司在1999年進行變電站拆遷停電3日,導致相關工廠無法生產等損失,向鎮公所要求查估補償,指稱經專家評估損失為5200多萬元。

鎮公所否決味丹公司請求,指稱根據「台中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辦法」等規定,並無因機器設備拆遷而導致無法生產的停工損失補償規定。

味丹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當時台中縣政府決議由公所就事實認定是否適用台中縣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鎮公所再度否決補償請求。

味丹公司再提訴願遭駁回,另提起行政訴訟,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須依補償辦法第13條規定妥適處理,鎮公所再拒請求。

檢方表示,依補償辦法第13條規定就拆除面積計算發給拆遷停業損失,公所僅須補償味全20多萬元,但蘇、劉2人卻依補償辦法36條規定,委託台大食品科技研究所評估,評估味丹損失為4600多萬元,雖公所單位提出質疑,仍編定補償預算,因鎮民代表會刪除,而遲未給付。

案經味丹公司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出給付訴訟,劉姓前主秘在審理時表示同意給付,高等法院判決鎮公所應給付味丹公司4600多萬元,經味丹公司聲請強制執行,給付金額加上利息,公所共賠償5200多萬元。

檢方認為補償案中,公所處於優勢地位,蘇、劉2人卻棄之不用,怠忽職守導致公所損失5200多萬元公帑,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具體求刑8年、褫奪公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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