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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怠速熄火 先勸導6月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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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29日電)環保署取締機動車輛怠速新制,將在明天正式上路,民眾在路邊、停車場及在捷運站或火車站外等人,停車時應關閉引擎,否則車輛怠速未熄火逾3分鐘,6月起就會正式開罰。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今年2月16日發布「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及「違反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規定罰鍰標準」,訂於3月1日起實施。為宣導該項措施,環保署與台北市政府環保局合作,今天下午在中正紀念堂信義路與杭州南路口,示範宣導稽查。

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處長謝燕儒說明,依管理辦法規定,機動車輛在公私立停車場、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及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3分鐘者,應關閉引擎熄火。

謝燕儒表示,違反上述規定的機車處罰新台幣1500元、小型車3000元及大型車5000元,且經要求改善而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按次處罰金額可依第1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

謝燕儒表示,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明天起上路實施後,會先進行勸導及宣導,今年6月1日起正式開罰,環保署也已促請各地方環保局選定重點區域,如學校、醫院、車站、風景區、飯店、大型購物中心等,加強辦理宣導及稽查工作,盼讓民眾充分了解規定。

針對特殊停車怠速有必要者,環保署也列出排除適用規定,如救護車等特種車、冷凍車或冷藏車為排除對象;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和大客車,可以在乘客上車前15分鐘啟動引擎;計程車在排班候客時,駕駛未離開駕駛座的前3部排班車輛,都一併排除適用。

環保署強調,推動停車怠速熄火,不僅維護民眾健康、節省油料浪費,對提升環境空氣品質也有相當的助益,訂定「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及罰鍰標準,不是以處罰民眾為目的,而是希望大家養成停車熄火的生活習慣,共同改善環境空氣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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