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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
【大紀元2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20日電)華映友達龍潭廠廢水改排案爭議多時,桃園縣決定友達廢水展延排放至102年,環保署今天表示,桃縣府已違環評審查結論、水污染防治法及行政程序法等規定,應即予更正。
桃園縣龍潭鄉華映、友達兩廠的事業廢水,原本排放到已被規劃為水源保護區的新竹霄裡溪,民國98年第177次環評大會決議,兩事業單位廢水需改排至桃園老街溪,透過設置專管讓廢水改排至龍潭鄉轄內的美都麗橋。
友達公司從民國99年4月起,向桃園縣政府申請變更放流口位置,經5次審查均遭駁回,100年10月再提第6次排放許可證變更及展延申請。桃園縣政府在今年2月14日,發函同意友達公司的事業廢水排放許可證,展延至民國102年2月10日。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對此表示,桃園縣政府除在核定變更承受水體的前提下,在改排施工所需期間可以核准於該期間續排霄裡溪而展延原許可證外,否則桃園縣政府無權逕核無條件展延續排霄裡溪許可。
環保署指出,桃園縣政府在核定友達和華映變更承受水體期程,影響下游新埔淨水廠的水源取水口和原取水口復原期程,攸關新竹縣民的權益,桃園縣政府審查時,應與新竹縣政府協商。
環保署認為,桃園縣政府這次展延友達原排放許可證的行政處分,未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審查已通過的環評書件審查結論核准排放許可,已違環評審查結論、水污染防治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