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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未熄火逾3分鐘 6月開罰

【大紀元2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16日電)環保署今天表示,針對停車怠速熄火規範,已參考國外案例及縣市環保局執行經驗研訂管理辦法及罰鍰標準。停車怠速未熄火逾3分鐘,3月1日起實施,6月1日起開罰。

立法院院會在去年三讀通過修訂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增訂怠速停車時間過長的汽機車應熄火相關規定,責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相關規範。

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長謝燕儒今天說,「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及「違反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規定罰鍰標準」草案預告及公聽會皆已辦理,並依各單位提出意見修正完畢。

依環保署訂出相關辦法的規定,今年3月起,機動車輛在公私立停車場、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及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3分鐘者,都應關閉引擎熄火。

謝燕儒指出,6月起,違反上述規定的機車將處以新台幣1,500元、小型車3,000元和大型車5,000元;經要求改善而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其按次處罰金額可依第1次處罰金額逐次加重遞增。

環保署強調,訂定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及罰鍰標準,不是以處罰民眾為目的,而是希望大家能養成停車熄火的生活習慣,共同改善環境空氣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