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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台運彩舞弊 增列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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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6日電)為防範運彩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利用職務謀取不法利益,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修正案,新增違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體育委員會所提「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沖)表示,運動彩券曾爆發受委託機構員工舞弊事件,影響民眾對運動彩券的信任。為維護發行運動彩券的公平性、公正性及永續性,強化主管機關的監管能力,並促使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加強內部控制與稽核,因此修正運彩發行條例。

修正通過的草案增訂,發行機構在發行運動彩券期間,原則應依主管機關所定的遴選條件達成銷售目標,未達成者,應補足盈餘。

為促進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的正常營運,草案增訂要求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草案新增,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的利益,或損害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利益,而做違背職務的行為,以致損害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

結夥3人以上犯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其員工,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若有隱匿或抗拒,經查屬實,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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