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5日電)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天公布,抽查15家電影院調查發現,共12家定有外食限制,比例達 80%,就連水果、布丁、冰淇淋也禁帶,禁帶外食品最高近70種,恐怕「太超過」。
消基會指出,因為曾多次發生電影院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不合理疑慮,且電影院的主要營業項目為「影片觀賞」,而非「餐飲服務」,終於促使行政院新聞局於民國99年2月公告「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前述事項規定,電影院業者不得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但「味道嗆辣、濃郁、高溫熱湯(飲)或食用時會發出聲響之食物,得於映演場所明顯處揭示或標示禁止攜入」。
消基會說,此一除外規定的原意,在於避免影響其他觀眾的觀賞品質,為瞭解業者的設定是否「太超過」,消基會在101年1月底至2月8日,隨機選定北區6家、中區5家、南區4家,共15家電影院進行調查。
消基會發現,共有12家電影院定有外食限制,比例達80%。
消基會還說,發現業者設定的除外食品品項最多高達69種、近70種,為位於中壢市某國際影城。
綜觀各家業者公告禁止的食品中,出現不少匪夷所思的項目,如橘子、車輪餅、布丁、果凍等,甚至連「打開包裝時會發出聲響」的食品也遭禁止,包括魷魚絲、牛(豬)肉乾。
禁帶項目的種類之多,還包括「甜品」、「各式冰品」、「帶皮(籽)水果」、「罐裝或玻璃瓶裝飲料」、茶葉蛋與水煮蛋等。
其次,調查顯示有禁帶卻未公告的問題,其中有5家業者網站查不到、2家業者現場也看不到。
調查結果發現,共有6家業者雖然定有禁帶規定,卻未提供存放的保溫、保冷櫥櫃;另外6家有禁帶規定的業者,則有提供相關的存放設備。
消基會提醒消費者,看電影時務必保持「清潔」與「不影響他人」,以免造成業者整理上的困擾;但也建議業者,除依照不得記載事項的內容列出禁帶的大項類別,勿自行增列其他類別,並採個案勸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