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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監視器攝錄 鄰居賠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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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3日電)1名賴姓女子在自家門口裝設監視器,2名同樓層住戶認為隱私權遭侵害,提告要求賴女拆除監視器,並賠償1人新台幣3萬元的精神慰撫金。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判賴女敗訴。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賴姓女子與李姓女子、胡姓男子同住於新北市樹林區某社區的11樓。李女與胡男指控賴女未經管委會同意,於2010年間擅自在自家門前裝設監視攝影器,使李女、胡男的隱私權受到侵害。

李女、胡男認為進出社區的人員都有管理員登記監控,社區內每部電梯也都有公共監視器,又搭乘電梯需要感應磁卡,並無另裝監視器的必要。李女等人要求賴女拆除監視器遭拒,因此訴請法院,並要求賴女賠償李女、胡男各3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判決指出,賴女主張自己因長年旅居加拿大,因此需要裝設監視器掌握家中狀況,而且監視器並非裝在電梯走廊的公共空間,使用上具獨立性。另外,社區生活公約對可否設置監視器一事隻字未提,可見社區並無禁止。

法院調查認為,賴女裝設的監視器,鏡頭對準樓層消防門電梯走廊的空間,是同樓層住戶出門、返家及訪客到訪的必經路程,賴女可依影像掌握鄰居作息及交友狀況,確實侵害李女、胡男等人的隱私。

法院審理,賴女將監視器鏡頭轉向後,仍可透過大門玻璃反射,拍攝李女家中的出入情形,因此判賴女須拆除監視器,並賠償李女、胡男各3萬元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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