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2年11月08日訊】(大紀元記者江禹嬋台灣台北報導)有鑒於公務人員若涉貪,大多會提早申請退休而規避刑責,例如前消防署長黃季敏雖涉貪,但因申請退休,現行法令無法追回退休金。目前考試院通過修法草案,明訂涉貪公務員若退休後才被判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重罪,所有退休金將全部取消,已領金額也需全數追回。
考試院8日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涉貪公務員重罰,近期將函送立法院審議。公務員如果涉貪汙或刑法瀆職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確定,就不能申辦退休,而且應該先停職;一旦被判刑定讞入監服刑,或者因案被通緝,月退休金就停發。
依據修正條文規定,公務員在職期間涉貪汙或刑法瀆職罪,退休、資遣或離職後才判刑確定,將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
也就是說,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自始剝奪退休金,已經支領的退休金也應追繳;如果被判處3年到7年的有期徒刑,退休金將減發20%。
如果公務員在退休或資遣後,才受到公懲法「降級」或「減俸」的懲戒處分,他的退休金或資遣費也應重新計算,其中的差額,也要繳還。這項條文通過後,往後部分涉貪瀆案件的公務員,將不會發生趕在判刑確定前先辦退休,領了退休金就跑的狀況。◇
(責任編輯: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