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撤銷陳志雲無罪裁決
【大紀元2012年11月22日訊】(大紀元記者黃靜榮綜合報道)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被控貪污案,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昨日一致裁定撤銷陳志雲無罪的裁決,案件發還區域法院原審法官於下月18日再處理。陳志雲與助手叢培崑各獲准以10萬元保釋。
2009年奧海城志雲飯局貪污案,上訴庭3位法官昨日一致認為原審法官潘兆童的判決有漏洞,撤銷陳志雲無罪的裁決。陳志雲再次成為被告,他獲准以10萬元保釋,離開香港前要通知廉署。陳志雲由藝人王喜陪同離開高等法院時,未有回答記者提問,他的代表律師稱對案件有信心。同案的叢培昆同樣以10萬元現金保釋。
陳必然是無綫代理人
判詞提到,原審法官接納陳志雲是以名人身份出席奧海城志雲飯局活動,而非以無綫電視代理人身份出席,亦無意圖影響無綫業務,故不屬違法。不過上訴庭不同意,認為說法與普通常識有牴觸,因為陳志雲出席活動對無綫的影響顯而易見:如果他不出席,將會影響到無綫的收視,以及奧海城與無綫的合約關係。而陳志雲作為無綫業務總經理,必然是無綫的代理人,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有犯錯。
判詞又指,《防止賄賂條例》關鍵並不是看個人做出行為的意圖,只要他收受利益作出與公司業務有關的行為,已經違法。至於原審法官接納陳志雲在是無綫默許下,收取11萬2千元報酬,屬合理辯解,上訴庭亦不同意,認為法律上默許不等於許可,不可能構成合法權限。判詞又指原審法官對合理辯解只是簡短分析,並無將全部證據列出,上訴庭不能夠處理事實爭議。
下月18日續審
上訴庭3位法官一致裁定,案件發還區域法院,排期到下月18日,跟上訴庭指示再處理;若原審法官認為陳志雲有合理辯解,就要清晰列出有關的事實因素。
有法律學者表示,上訴庭發還區域法院處理,原審法官要按照上訴庭的法律觀點來判陳志雲有罪或無罪,無論結果如何,控辯雙方都有機會再上訴。
去年9月2日,區域法院法官潘兆童裁定,陳志雲、叢培崑和電視廣播有限公司市場及營業拓展部前主管陳永孫無罪。律政司隨即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主要針對陳志雲及叢培崑二人面對的控罪。至於同案的陳永孫脫罪後,毋須面對是次律政司的上訴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