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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來台當兵 維持設籍滿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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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1日電)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仍維持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在台灣地區應設籍滿20年才能參加志願士兵徵選的規定。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修正「兵役法」第16條、第16條之1及「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草案,會議主席林郁方裁示,全案不需經由朝野協商,提報下次立法院會處理。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召集委員、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林郁方會後受訪表示,這次修法主要配合募兵制的推動,比較大的爭議在於是否回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讓在台灣設籍居住滿10年的港澳地區等居民可以透過募兵制進入軍中服役。

林郁方說,國防部現行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在台灣地區應設籍滿20年,才能參加志願士兵的徵選,要取消20年,回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規定的10年,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陳亭妃有不同意見。

他進一步說,港澳地區、大陸地區與台灣的關係地位特殊,在野黨擔心台灣的軍隊有被中國滲透危機,既然在野黨立委有不同意見,基於朝野和諧,決定維持現制20年,雖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所扞格,但沒有辦法,這樣的矛盾只能暫時繼續存在。

根據初審通過的「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3條規定,因國防軍事需要,下列人員得依其志願參加徵選,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服志願士兵:一、徵集入營服常備兵役或服替代役。二、常備兵後備役。三、其他適齡之國民。

修正草案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在台灣地區應設籍滿20年,始得參加志願士兵之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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