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教育部修正僑生赴台升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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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11月21日訊】【本報訊】中華民國教育部為加強推動高等教育國際化及呼應僑界需求、鬆綁升學之相關規定,於10月31日公佈修正事項如下:

  1. 放寬持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學歷證明文件之僑生,只要在海外連續居留6年以上,亦得申請來台就學。
  2. 原規定僑生在國內大學院校取得碩士學位者,應自行報考博士班,並依國內學生錄取標準辦理,過線則得以申請入學博士班。
  3. 為使學校及僑生更加清楚瞭解僑生在學應繳費用之收費基準,明確定訂現行僑生學雜費收費基準係維持與國內學生相同。
  4. 為提升僑生課業輔導成效,增列大學院校僑生於入學當年度第二學期註冊前,經由學校申請轉至台師大僑生先修部實施課業輔導。
   若對本修訂事項有任何疑問請洽台灣教育部僑教會江奇晉先生(連絡電話:02-77366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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