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法律問題解答】
【大紀元2012年11月14日訊】讀者朋友,大紀元時報為您開闢這個《法國實用法律專家解析》欄目,內容涉及旅法華人、華僑和莘莘學子生活中的各種問題,由資深律師給予貼近實際、通俗易懂的解答。有實際問題需要解答的讀者朋友可以通過郵件、電話與本報聯繫。郵件:dajiyuan.fr@tvsmo.com,電話+33(0)1 69 24 65 69。
問:我剛購買了一家煙店,將經營包括烈酒在內的各種飲料。聽說這方面的法律比較嚴格,飲料許可證種類繁多,是否能做些介紹?
答:根據法國公共健康法典的第L.3321-1條,飲料可分為:
第1類:無酒精的飲料,如礦泉水、果汁、蔬菜汁等等,或酒精含量低於1.2°的檸檬水、茶、牛奶、可可、咖啡或者泡製飲料(Infusions)等。
第2類:發酵但沒有蒸餾的飲料,如葡萄酒、蘋果酒、梨酒、以及酒精含量3°以下的發酵飲料。
第3類:除了第二類以外的中度酒精飲料,如各種18°以下的櫻桃酒、紅果酒等等。
第4類:蘭姆酒(rhum,以古巴蘭姆酒最為著名)、白干酒等經過蒸餾的烈酒,以及每升含糖400克以上、精油不超過0.5克的茴香甜酒(anisette,又稱白苦艾酒,常用於美國晚宴飲料)或每升含糖200克以上的其它烈酒。
第5類:其它飲料。
相對應於以上不同種類的飲料,根據法國的相關法律也設立了不同種類的許可證,包括:
第1類許可證:允許店堂消費和外賣第1類飲料;
第2類許可證:允許店堂消費和外賣第2類飲料;
第3類許可證:允許店堂消費和外賣第3類飲料;
第4類許可證:允許店堂消費和外賣所有5類飲料。
如果沒有獲得上述許可證餐廳要經營飲料,據出售飲料的種類,應該持有以下兩種許可證的一種:
小餐廳許可證(petite licence restaurant):允許銷售店堂消費第1 和第2類飲料,但只能用於佐餐;
餐廳許可證(licence restaurant):允許銷售各種用於佐餐的飲料。
此外,還有兩種可以經營外賣的飲料許可證:
小外賣許可證(petite licence à emporter):允許外賣第1和第2類飲料;
外賣許可證(licence à emporter):允許外賣各種類型的飲料。
問:我剛購買了一家煙店,將經營包括烈酒在內的各種飲料。在申請飲料許可證具體事宜上是否能做些介紹?
您如果已經瞭解了飲料種類和飲料許可證種類的相關內容(上期解答中有相關內容的介紹,您可查閱大紀元報紙獲得),在具體申請許可證的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以下事宜:
· 出售烈性飲料:申請在店堂內消費烈性飲料的酒吧,應該在開張前15天向市政府和當地海關機構申報。經營人必須擁有法國或其它歐盟成員國的國籍。在巴黎,由於按人口數量計算,酒吧已經達到飽和,銷售第2類至第4類飲料只能通過購入或者租賃現有許可證得以實現。
· 許可證過名:應該提前15天向警察總局或者市政府和海關申報。或在經營人去世時提前1個月申報。
· 變更經營地點:應該提前2個月向警察總局或者市政府和當地海關申報。
· 企業破產:在企業破產或進入司法清算時,相關許可證可以保留3年,直至程序結束。
§ 許可證和飲料在店面的呈現:許可證要張貼在店堂的顯著部位。銷售酒精飲料的店家必須陳放10種以上非酒精飲料,比如果汁、菜汁、水果汽水、蘇打飲料、檸檬汽水、糖漿、天然或人工汽水、帶氣泡或不帶氣泡的礦泉水,並將其與酒精飲料分開。
咖啡館、夜總會或其它飲料消費場所的申報內容包括:
· 經營者姓名,出生地點,職業和家庭住址。
· 酒吧地點。
· 許可證持有人的姓名,出生地點,職業和家庭住址。
· 銷售飲料的種類。(巴黎的受理機構是警察總局。其它地區是市政府。)
·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後會立刻收到回執(Récépissé)。
*** 要注意,申請人必須擁有法國或者其它歐盟成員國國籍。
下期將為您介紹在法國進口化妝品的相關要求和程序。@
文/匡正義
(責任編輯:德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