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地方政府搶房奪地和強拆的不法行為
【大紀元2012年11月13日訊】我可以徹底地推翻愛因斯坦的相對論,卻推翻不了地方政府故意做出的錯誤行政決定,面對他們搶房、奪地和肆意強拆的不法行為……..
本人王德春,馬鞍山市天元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企業法人。關於九華街160號拆遷案之事,也許二位領導有所耳聞,但是你們所知道的未必就是事實的真相。實屬無奈,我們只能以這種方式將事情的具體情況如實地向你們反映。是否妥當,請二位領導見諒。
首先,雨山區住建委是否誤徵九華街160號1~5棟房屋(160號大院),雨山區紀委調查組於2010年10月已經調查核實,並在調查報告中確認本企業是九華街160號1~5棟房屋的合法所有者,與萬馬機床公司無關。按照常理,雨山區政府應當及時做糾正處理,並考慮房屋真正所有者的拆遷補償問題。但是,雨山區主要領導都無理抵賴,甚至在信訪複查意見中,毫無根據地認定此處房屋就是私營企業萬馬機床公司名下的公有住房。所以,此事先前可以說成是誤徵,但後來就變成明搶了。
其次,九華街160號1~5棟房屋與本企業生產廠區土地,為市徵字80(91)同一批次徵撥的國有土地。雨山區徵遷局、濱江新區建設指揮在與本企業共同簽定的評估《委託書》中,特別強調了天元耐火生產廠區和160號大院兩處土地,為80年代國家批准徵用的國有土地,天元耐火為現在實際使用權人。那麼,雨山區政府為甚麼又指使雨山區徵遷局,對本企業生產廠區按照農村集體土地實施徵遷呢?搶走的房子可以按照國有土地對待,不能搶的就按照集體土地來處理,這是極端不公平的。
再次,由於在地方政府的全力干預下,本企業土地確權事宜和企業地面資產爭議問題的信訪事項,一直被無限期地拖延下去。而這種土地權屬和地面資產的不確定狀況,恰好又阻止了地方政府對本企業土地合法的徵收工作。為了達到拆房用地的目的,地方政府居然將本企業建蓋於1982年5月14日以前的主體廠房及設施、連同其它建築物一起,全部按照違章建築強制拆除。至於法律手續、事實依據、國家法規、以及造成的巨大損失等等,地方官員們全然不顧。他們創造了拆遷史上違法程度的最高紀錄。
如果僅僅是因為政府徵地拆遷而受些委屈,我們倒覺得並沒有甚麼。可恨的是我們在自己土生土長的這片土地上,竟然找不到可以依法評理的地方。市紀委和市檢查院,對我們多次遞交的實名舉報信置之不理;信訪部門可以在幾個月給一次回覆,而且還是答非所問或故意顛倒是非。針對九華街160號1~5棟房屋所有權、本企業土地所有權性質、以及本企業是否屬於違章建築等問題,我們先後向雨山區人民法院和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過五份行政起訴狀。但是地方法院不僅不依法受理,而且連裁定都不下達。請問鄭書記和張市長,過去在衙門口還可以擊鼓鳴冤,現在的馬鞍山到底怎麼了?
去年12月上旬,由於我們在網上實名舉報,針對九華街160號1~5棟房屋所有權和本企業土地所有權,市政府若干職能部門專門成立了聯合調查組。不過,這個調查組不是為了來查清事實真相的,而是用「調查」的名義來賦予他們的謊言以客觀真實性。在調查結果宣佈會上,行政執法局領導說根據1958年《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辦法》某某條款,雖然本企業土地是經過依法徵用的,但還是應當屬於農村集體土地。後來我們知道,1958年《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辦法》第十四條是這樣寫的:依法徵用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另外,房產處領導回答了九華街160號1~5棟房屋所有權問題。他說他們問過盛宗平和潘克玉,二人都說房子沒有轉讓給本企業。至於房子是誰的,用不著我們去管。當我們問及調查組是否根據本企業的請求,對「鄉與村」轉讓協議書的真假版本進行司法鑑定時,調查組說鑑定結果還沒有出來。既然如此,調查組宣佈調查結果怎麼能空口無憑呢?而且,調查組為甚麼遲遲不給本企業關於調查結果的書面材料呢?
「鄉與村」轉讓協議書的真假版本,關係到九華街160號1~5棟房屋是否轉讓給本企業。他們惡意篡改合同並調換相應的公證材料,目的就是為了在事後阻止我們追要九華街160號1~5棟房屋。九華街160號1~5棟房屋與萬馬機床公司是毫無關係的;裡面的住戶也不是萬馬機床公司的公有制職工。我們不明白,地方政府部門給借房居住在這裡的公有制退休職工安置住房,為甚麼要走「放棄公有住房產權」這樣一種違法程序?而做為私營企業的萬馬機床公司,又怎麼知道他們所出具的放棄公有住房產權的「一句話」說明,會被毫無疑問地認可?不按照合法的分房程序進行安置,可以創造出許多徇私舞弊的空間,其中,按約定返還萬馬機床公司的用以購買安置房的協議價與市場價之間的差額部份,就高達數百萬元。同時,由於分配住房的程序不合法,大量的錯誤分配必然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為了彌補這些損失而逃避法律的制裁,這些地方官員就不會輕易地將這裡的房屋歸還給本企業。但是他們想過沒有,在光天化日、朗朗乾坤之下,用行政權力來強行霸佔紀委調查組已經確認屬於本企業的房產,這與公然搶奪又有甚麼區別呢?
在九華街160號1~5棟房屋已經被按照國有土地實施拆遷的情況下,按說本企業生產廠區土地是不需要確權的。地方官員執意要將本企業生產廠區按照集體土地來徵遷,我們只有走土地確權的道路。從去年8月份到現在,馬鞍山市國土資源局我們總共去了一百多趟,遞交了多份土地確權申請書。但是,市國土資源局僅在去年12月14日給我們出具了一份違法的土地性質確認函,後來此函被省國土資源廳依法撤銷。土地確權是國家保護土地使用者權利的一項基本政策,地方政府不給本企業土地確權、同時又執意要將本企業按集體土地來徵遷,這反而說明了本企業不是集體土地、而是國有土地。國家《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土地所有權有爭議,不能依法證明爭議土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那麼,如果地方政府能夠依據具體的法律條款,確認本企業土地為農村集體性質,他們為甚麼遲遲不給本企業土地依法確權呢?
事實是不會因為被歪曲而改變原來的真相,正如本企業不是違章建築、他們料想會在法庭上被還原出來一樣。儘管馬雨城管(規劃)強拆字[2011]第001號強制拆除決定書上明明寫著,如果不服,可以向雨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我們早已遞交了多份行政起訴狀,雨山區人民法院既不受理又不下達裁定的理由又是甚麼呢?是不是將本企業按照違章建築強拆之事,不能擺在法庭上公開亮相嗎?《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和《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在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僅此一條,強制拆除決定書就是違法決定書。雖然法院不願將地方政府置於尷尬的境地,但是,因此無辜地強拆了一家正在生產與經營的合法企業。
(責任編輯:鄭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