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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涉3案 合併執行18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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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日電)前總統陳水扁於龍潭購地案被判刑11年、陳敏薰給款部分判刑8年、龍潭案洗錢部分判刑2年;高院今天裁定應執行刑18年6月。

最高法院於民國99年間判決陳水扁在龍潭購地案的部分是11年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5,000萬元;陳敏薰給款案部分是8年徒刑,併科罰金500萬元;今年7月判決陳水扁在龍潭案洗錢部分2年徒刑,併科罰金300萬元。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高院下午裁定陳水扁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併科罰金1億5,600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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