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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上半年酒駕 43%判有期徒刑

【大紀元10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5日電)司法院今天指出,全國地方法院今年1月至6月間,宣判的不能安全駕駛罪案件(酒駕案)中,43.47%判決有期徒刑。

媒體報導,目前酒駕被抓,法院常只判拘役等輕刑,導致無嚇阻作用;或酒駕案再犯率高達3成,法官對酒駕案常判拘役10天、15天或罰錢,難降低酒駕案。

司法院刑事廳表示,自去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刑法第185條之3笫1項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提高法定刑度,並增訂同條第2項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及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的處罰規定,迄今仍未滿1年。

刑事廳指出,經調查,全國地方法院今年1月至6月宣判不能安全駕駛罪的1萬4251案件中,判決有期徒刑者(含併科罰金)占43.47%;判決拘役者(含併科罰金)占29.61%;判決罰金者占26.92%。

可知法院在今年上半年,關於現行不能安全駕駛罪量刑是偏有期徒刑及拘役,罰金只占1/4。且宣告「拘役併科罰金」者,平均刑度為拘役50.13日,併科罰金新台幣5.97萬元;宣告「拘役」者,平均刑度為拘役50日,是偏拘役刑的重度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