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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勇房地產專欄】賣房後的一些稅收事項

【大紀元2012年10月30日訊】IRS 近期內發布了房主在賣房後的一些稅收的注意事項,如需細節或專業內容,請諮詢會計師。1.對於自住房,在賣房前的5年時間裏至少居住2年,其賣房淨所得(gain)有資格免稅。2.對賣房淨所得的免稅額,單身為$250k,夫妻為$500k.3. 如在2年的時間內已賣過一房並且應用了淨所得免稅政策,則目前房屋的賣出所得不再適用免稅政策。4.如果應用了所得免稅政策,在當年的報稅表中不必註明 這筆交易。5.如果這一交易的所得不夠資格免稅,則必須報稅,提交Form 1040,Schedule D, Capital gains & losses. 6,如果房屋交易是損失(loss),損失部分不能減稅。7.房屋交易後的資金具體是得還是失,請參照IRS的Publication523 中的計算方式(worksheet).。8.如果有2個以上的房屋,免稅政策只能應用於主要房屋的房產交易,並且其他房屋的交易的淨所得必須繳稅。其中, 主要住房是指一年當中居住時間最多的房屋。9.如果在2009-2010年度買房時得到了政府提供的上至8千美元的初次買房的補助金,但在36個月內又賣 出/搬出,則應全數退回補助金並填寫Form5405. 10.房屋成交後,應填寫Form8822 以通知IRS地址的變更,並通知當地郵局地址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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