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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首次 台校長連署修法 拒當教師雇主

教師團體透過團體協約爭取自身權益 部分教師甚至以〈教師法〉做擋箭牌 拒絕課程研究、各領域成果分享、教學觀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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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10月24日訊】(大紀元記者江禹嬋台灣台北報導)教師組工會後,許多教師以無關教學為由,不願接受如執行安全導護、營養午餐驗收等業務,而不斷與學校進行團體協商。台灣全國校長協會24日表示,近幾個月校園幾乎「烽火四起」,導致台灣中小學的校長群起反彈,發起了連署活動抗議,短短2週就有超過六成、2千多位校長參與,是台灣教育史上第一次校長連署事件。

去年教師組織工會後,勞委會認定,學校是老師的雇主,教師工會應與學校校長進行團體協商;且教師受到〈工會法〉與〈教師法〉雙重保障,導至教師團體透過「團體協約」的手段,爭取自身權益的火勢越燒越烈。台灣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薛春光表示,校長被勞基法認定是雇主,但權責不相襯,不僅缺乏權力,又必須負最大責任,成為跛腳雇主,最後受損害的是孩子的受教權。

為何強烈動員台灣全國校長連署?校長協會表示,〈教師法〉賦予教師權益,可進行團體協約,這部分當然需要被尊重,但是希望這樣的權利協商,由老師與學校之間轉移至中央與地方之間去談,才不至於造成學校的動盪不安。

最大的受害者是孩子

薛春光並舉例,開始協商後所造成教學現場困境,包含嘉義市教師會日前穿黑T恤,集體抗議執行安全導護;以及彰化某縣國小教師認為100學年度備課時間為4天,超出法定3天,要求補假1天;校方辦理研習,被認為是不尊重教師專業自主等,引發教師反彈。另外,部分教師還舉著「〈教師法〉第16條與教學無關」的大旗,拒絕寒暑假返校備課、拒絕課程研究、拒絕各領域成果分享、拒絕辦理教學觀摩等。

台灣全國家長協會理事長吳福濱提到,學校教育本該以「學生為本」,當學校與教師不斷在做協商的過程,孩子的受教權益定然受到影響,他認為教師的雇主及協商對象應該是政府,校長同樣是領納稅人的錢,又沒有實權,不應被定位為雇主,才能解決目前教育現場的諸多亂象。

校長協會因此發起「兒童受教權不能割地賠款──校長不是雇主」連署行動,要求政府將雇主從「學校」修改為「地方政府」,且在修法完成前,暫緩執行所有「團體協約」協商。短短十多天台灣超過六成的國中小校長連署,新北市、宜蘭縣、屏東縣及金門縣甚至達到百分之百;同時也呼籲,教師既然已組工會,教師會就應該解散,立法院本院期內應該修法訂定教師會的「落日條款」。

教長:將和勞委會研商 依協約性質區分雇主

面對校長的反彈,教育部長蔣偉寧表示,將和勞委會再進一步研商,希望可依協約事務的性質區分雇主,讓協約工作不會只落在校長身上,單一學校仍是以學校為雇主、校長為代理人,地方教育則應是各縣市政府、中央教育則是教育部。吳福濱則建議,若是要需要協商,除了學校、教師外,應該加入家長的參與,因為教育就是建立在三方的基礎之上,全面兼顧討論才能維護孩子的受教權益。◇

(責任編輯:尚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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