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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省荷包

台扶養親屬不限年齡條件鬆綁

立院財委會通過 取消納稅人不得扶養20歲至60歲間其他親屬或家屬的條款 報稅時 民眾可享全額免稅額節稅權益 每扶養一人 可列報8.2萬元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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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10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鄭靜台灣台北報導)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8日中午初審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取消納稅人不得扶養20歲至60歲間「其他親屬或家屬」的條款,只要符合民法規定的其他親屬或家屬身分,若有就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等因素,即可成為納稅義務人的扶養對象。因此明年(2013)5月報稅時,民眾就可享有全額的免稅額節稅權益,每扶養一人,就可列報8.2萬元的免稅額。

財政部長張盛和在草案初審通過後表示,預估將有41萬人受惠,納稅義務人可增加支配所得總額約新台幣20億元。

圖為去年民眾在綜所稅申報最後一天到稅捐機關報稅。 (中央社資料照)

現行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除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可依規定列報減除免稅額,針對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若因為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可列為扶養對象,但該條款擬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適用」的年齡限制,卻遭大法官會議認定違反憲法第七條公平原則。

該次釋憲案起因是民眾郭燕娥從92年報稅時,分別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卻被財政部以「不符合未滿20歲或滿60歲之要件」予以剔除,郭隨後提出釋憲,經100年底大法官會議認定,年齡限制不合乎課稅公平原則,也與鼓勵國人孝親目的相違背。

另根據民法規定,「其他親屬」包括叔、伯、舅、姪、甥、媳、孫;「家屬」定義則是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換言之,未來包括同居男女朋友、同志等非親屬關係的同居人,也可以納入報稅的扶養對象。

財政委員會18日上午併案初審行政院及民進黨籍立委陳其邁提出的修法版本,經討論協商後,委員會通過行政院版本,修正為「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陳其邁受訪表示,他的版本和行政院大同小異,行政院版在稽徵作業上較便利。

張盛和說,修法符合憲法平等原則,可望進一步照顧經濟弱勢及保障賦稅人權。◇

(責任編輯:尚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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