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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親屬
【大紀元10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13日電)台灣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8日將初審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直系尊親屬、子女外的其他親屬,可列報減除免稅額的年齡限制。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除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可依規定列報減除免稅額,如果扶養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的其他親屬或家屬,也得依規定列報減除免稅額。
不過,民國100年12月30日司法院釋字第694號解釋,其他親屬列報的年齡限制,影響納稅義務人扶養滿20歲到未滿60歲間無謀生能力親屬意願,進而影響弱勢者生存權益;且無謀生能力者不應年齡改變受扶養需要,納稅義務人扶養的財務負擔也不受扶養者年齡而有不同,年齡限制不合乎課稅公平原則。
財委會排定初審行政院及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陳其邁提出的修法版本,行政院版修法草案,從現行「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者」,改為「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提案修法的陳其邁下午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許多家庭有身心障礙者照護需求,且現在20到24歲年輕人失業情況嚴重,所得稅法修法應考量這些狀況。
他說,他的修法版本去除所有年齡限制,只要納稅義務人確實扶養無謀生能力的其他親屬,就可列報減除免稅額。
財委會的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蔡正元說,這項修法是根據司法院釋字而來,沒有重大爭議,預料應可順利完成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