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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外所得最低稅負102年放寬

【大紀元10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1日電)財政部次長曾銘宗今晚表示,財政部9月底已發布解釋令,放寬攸關海外所得納最低稅負的相關規定,將自明年1月1日實施。

媒體報導,總統府國策顧問、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長黃正勝上午在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年會致詞,向總統馬英九提出建言,認為課徵海外所得阻礙台商回台投資意願,也提到銷售房屋的公共設施比例問題。

曾銘宗晚間在行政院記者會表示,財政部已在9月27日發布解釋令,放寬所得稅法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相關規定。

他說,現行相關稅法規定,海外所得在一課稅年度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且在台灣有戶籍者,在中華民國居住滿1天就要課最低稅負。自明年1月1日起,將放寬為居住滿31天才要課最低稅負。

曾銘宗表示,若在一課稅年度內於國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也要課最低稅負。

他說,「生活及經濟重心」將依是否享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及農保等社會福利,或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等指標綜合認定。

房屋公設比例問題,內政部次長林慈玲在記者會表示,黃正勝反映車道是否應納入未購買車位者的公設比例,相關建築法規沒有規定,仍有討論空間。

她說,內政部從民國99年到100年兩度修正定型化契約,規範定型化契約應寫明主建物、附屬建物和陽台雨遮坪數,且屋簷、雨遮不能計價,保障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