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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8日電)「環境教育法」從去年6月5日上路後,環保署今年1月發布施行「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參選者需在每年5、6月報名,經過1年的評審選拔,得獎者於翌年4月出爐。
在去年6月5日、聯合國訂定的世界環境日,台灣政府與民間共同催生10多年的「環境教育法」終於上路,開創台灣環保新紀元;台灣成為繼美國、日本、韓國和巴西之後,躋身少數將環境教育立法的國家。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環境教育法規定,今年1月發布施行「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獎勵項目為民營事業、學校、公部門(含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政府捐助基金累積超過50%的財團法人)、團體、社區及個人6項。
有意參選者需在報名日前2年內,具有環境教育相關優良事蹟且無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者,就能在每年5月至6月30日間報名參加。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會在每年7月進行初審,環保署在12月進行複審並於翌年3月底前完成實地訪查,每獎項取6名進入決審;翌年4月環保署邀集專家學者及代表組成評審團,評審決審名單,選出特優1名及優等5名。
環保署綜合計畫處表示,盼藉由「國家環境教育獎」設立、獎勵對象增加,鼓勵民間企業、政府機關共同推動環境教育,擴大參與層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