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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19日電)黃曆新年將屆,各大百貨公司紛紛推出福袋活動,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醒,若福袋內容物有瑕疵或過期,業者需提供退換,否則即違反消保法第12條平等互惠規定,記載無效。
近年來黃曆新年大年初一,各大百貨公司多上演民眾排隊買福袋的戲碼,消保處表示,去年接獲年節消費糾紛案件中,福袋糾紛十分常見,並舉例像是購買後發現福袋中產品無法使用,或販賣程序有瑕疵、宣稱物超所值,消保處盼消費者購買福袋時應多注意。
消保處舉例,像是福袋的消費資訊是否清楚揭示,或是否有特殊條件限制。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解釋,去年接獲福袋消費糾紛個案中,發生業者並未清楚揭示消費者需購買一定金額才能參加最後抽大獎;他建議,業者在購買福袋相關資訊上能夠更透明,以免讓徹夜排隊買福袋消費者,因為沒看到相關揭示事項,最後期待落空。
至於福袋內容物是否有免除商品瑕疵擔保責任的文字,消保處強調,若有記載「福袋售出,概不退換」,則違反消保法第12條平等互惠規定,記載無效。
陳星宏說,去年糾紛案件顯示,有些業者會將過去存貨藉由福袋方式出清,但這些物品可能有瑕疵或已過期;他強調,「業者不能以福袋就是要買福氣,即便內容物有瑕疵或過期商品,還要求消費者概括承受」。
陳星宏指出,平常消費者在一般店面購買物品,若遇瑕疵、過期,還是可請求更換、退貨、修補,更何況是福袋。
關於福袋內容物瑕疵退換貨的方式,陳星宏表示,需視業者對事件處理態度,但站在消保處的立場,希望業者應釋出最大善意,提供兌換全新或等值商品。
若僅是消費者不滿意福袋內容物,陳星宏認為,由於滿不滿意屬於主觀感覺,必須要商品本身有瑕疵或過期,才能請求退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