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1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陳姓駕駛兵駕悍馬車倒車時,將中華電信徐姓職員撞成雙下肢癱瘓,陸軍司令部國賠近1,700萬元後,轉向陳姓駕駛兵求償,一審判陳姓駕駛兵應負所有國賠款,但高院二審大逆轉,改判陳姓駕駛兵勝訴,不必賠償;全案仍可上訴。
陳姓駕駛兵的律師丁福慶指出,二審判決對陳比較公平,而且「一個小兵怎麼賠得起1,000多萬?」希望陸軍司令部勿再上訴了。
「不符故意或重大過失」
高院改判的理由,主要是認定陳姓駕駛兵雖有過失,但部隊過失更為重大,加上受傷的徐姓職員也難辭其咎,因此認為陳姓駕駛兵不符「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國賠要件。
本案發生在96年3月7日上午,中華電信南區電信分公司徐姓職員駕駛工程車,到金防部陸軍裝甲第584旅戰車營區,換證後由押車人員隨行前往金門金沙鎮蔡厝金剛第四號坑道,押車人員指示工程車停在坑道口約18公尺處,徐就下車進行路線故障維修。
但這時軍用悍馬車陳姓駕駛兵,自坑道內倒車出坑道口,由於未注意後方,直接撞上中華電信的工程車,而工程車接著將徐某撞倒並輾壓過去,造成徐雙下肢癱瘓等重傷害,經判定已完全喪失勞動力,需終生倚靠看護。
徐某、中華電信向陸軍司令部請求國家賠償,陸軍司令部支付國賠款共1696萬元,其中徐獲賠1466萬元;陸軍司令部因此轉而向駕駛兵求償,陳姓駕駛兵辯稱,悍馬車照後鏡有死角,他未發現工程車和徐在車後方,不否認自己有疏失,但是他駛進坑道口時,並無車輛停放,而徐將工程車違規停放在坑道口,且未緊靠路邊停放,否則應不至於發生意外。
一審判陳姓駕駛兵有重大過失,應賠給陸軍司令部1,696萬元,陳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發現陳姓駕駛兵雖然有過失,但軍方也有多項疏失,包括車上未依規定指派士官車長押車,事發時倒車、也無人下車引導,未對駕駛兵進行勤前教育等。
此外,中華電信徐姓職員當時是被指示「暫停讓車」,應坐在駕駛座上,加上徐並未靠邊停車,都有過失,因此認定陳姓駕駛兵並無國賠法規定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改判陳姓駕駛兵勝訴,不必賠償1,696萬。